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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五)回鄉青年除因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得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七)公傷病假:工作期間受傷並經用人組織證明者,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次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本人已清楚了解請假、公假之各項規定,並同意除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要求工作津貼。 七、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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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31
- 內容:
- (五) 進用人員除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七) 公傷病假:工作期間受傷並經用人組織證明者,請公傷病假時,應於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 (五) 進用人員除公假、公傷病假於進用期間內計給工作津貼外,其他事由 之請假均不發給工作津貼。 (七) 公傷病假:工作期間受傷並經用人組織證明者,請公傷病假時,應於 受傷之翌日起十日內,檢具全民健康保險特約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 務機構所開具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