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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六)車輛保管人:指經機關指定負責保養、維護公務車輛之人員。三、公務車輛除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外,十六、車輛保管人應經常維護公務車輛清潔,並按規定定期保養。車輛保管人對經管車輛之保養維護優劣得納入平時考核參考。十七、車輛之修理項目、時間及費用,應由車輛保管人先提出申請,俟簽准後再維修。(修 正規定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三點) 七、車輛保管人例行業務、考核事項及申請車輛修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