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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二、 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 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作為佐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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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14-1條 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經該法律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得適用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一、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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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分別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五、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核發設置休閒農場之許可者。四、申請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依下列規定計收:(一) 土地為單獨所有或公同共有者,依申請之土地筆數計收,第一筆收取新臺幣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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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五、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敘明承受該耕地後適法使用之方式。五、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敘明承受該耕地後適法使用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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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一、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第7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資料,符合第六條第六款之共有人申請核發其應有部分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之一:及本辦法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第12條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依第十一條規定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一份為原則,申請者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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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市、區)公所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前項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證明之申請書及勘查表如附件七及附件八。本申請書僅供作為後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 本申請書僅供作為後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 本申請書僅供作為後續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證明文件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鎮、市、區)公所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 業使用證明書。 前項農村再生 相關公共設施證明 之申請書及勘查表 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