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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造執照或免建造執照相關證明文件之合法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於取得使用執照始得發放獎勵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建每一住宅單位須符合條件如下:(一)住宅單位:含有居室及非居室建築物,有廚房、廁所專供家庭居住使用,並有單獨出入通路者。獨棟建築物視為一住宅單位,以一戶計;雙併或連棟式建築,每棟視為一住宅單位,以一戶計。(三)公寓式住宅部分,每幢視為一住宅單位,以一戶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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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5-31
- 內容:
- 前項個別宅院整建補助應由十個以上住宅單位共同申請,並委託社區組織代表提出。但個別宅院位於原住民族地區或離島地區者,其申請應為五個以上住宅單位。前項住宅單位,指具居室、廚房及浴廁等供居住使用,且有出入通路者。第四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基準如下:一、住宅興建: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二、住宅修繕:每一住宅單位補助其實際造價之百分之四十五,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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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1-17
- 內容:
- 五、 新建、改建及增建依﹁農村聚落住宅興建獎勵補助要點﹂之規定興建者,每一住宅單位補助新台幣廿萬元建造費,整修者,每一住宅單位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整修費第九條 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區內,應由該區重建推動委員會協調居民簽訂公約,遵守下列事項:一、 農村聚落之公共設施用地由居民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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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住宅興建設計費補助標準:興建設計費每一住宅單位依取得建造執照總樓地板面積每平方公尺補助新台幣四百元,且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小於六十六平方公尺(二十坪)者,每一住宅單位獎勵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四)每人以申請補助一次(一住宅單位)為限。四、 住宅整修補助標準及申請程序:(一) 補助標準:農村聚落重建規劃地區居民依補助要點規定整修之合法建築物,依整修實作數量按下列項目及標準給予補助,但每一住宅單位最高補助新台幣十萬元為限: 住宅整修補助標準 項目 補助標準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