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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二目之林業用地限於申請設置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休閒農業設施。限於申請設置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休閒農業設施、第十款農業體驗設施之附屬營位或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休閒農業設施。五)現行第八款所定「營 運模式」及第九款, 合併修正為第七款規 定,並酌作文字修正。現行第十一款及第十 二款之款次移列為第 八款及第九款,文字 未修正。前項第一款第二目 之林業用地,限於申請 設置前條第一款至第四 款、第七款至第九款休 閒農業設施、第十款農 業體驗設施之附屬營位 或第十二款至第十七款 休閒農業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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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地滑等防治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第六條第九款及第十款之規定適用前項賠償。於此情況,同條第九款及第十款中之「中央(政府)」改解讀為「都道府縣首長所統轄之都道府縣」。 第六條第九款及第十款之規定適用前項之賠償。於此情況時,同條第九款及第十款中之「中央(政府)」改解讀為「都道府縣首長所統轄之都道府縣」。 第六條第九款及第十款之規定適用前項賠償。於此情況,同條第九款及第十 款中之「中央(政府)」改解讀為「都道府縣首長所統轄之都道府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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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森林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以及第九款所揭示之事項,不得超過申請範圍。除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所列者外,必須依照農林水產省令所規定手續,事先向都道府縣首長提出詳載森林所在場地、除了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所列者外,必須依照農林水產省令所規定手續, 一、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以及第九款所揭示之事項,不得超過申請範圍。者,除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所列者 外,必須依照農林水產省令所規定手續,事先向都道府縣首長提出詳載森林所在 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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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2-09-28
- 內容:
- 工程採購與有價土石標售以合併招標十八、發包:應區分工程支出及有價土石標售收入,分別編列預算書;採購金額之計算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九款規定認定;決標原則得採用收入與支出之差值對機關最佳者辦理,依規定程序辦理發包、訂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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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四、增訂本點第九款以配合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強化機關落實生態檢 核管控機制」增加生態 檢核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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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4-08
- 內容:
- (三)第九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四)第十二款之中央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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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三、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其開挖整地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或挖填土石方之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在五千立方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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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不得擅墾占用)第十條 在公有或他人山坡地內,不得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前條第一款至第九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第三章 非農業使用(非農業使用之水土保持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第三十條 刪除第三十條之一 從事第九條第三款至第九款之經營或使用行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開發者,除依水土保持法有關規定處理外,自第一次處罰之日起兩年內,暫停該地之開發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