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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5-23
- 內容:
- 一、 辦理依據及目的:(一)依據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休閒農業發展,得辦理休閒農業區評鑑,作為輔導之依據,並得依評鑑結果協助行銷推廣及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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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4-10
- 內容:
- 但有奉派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情形,及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事前簽奉署長但有奉派進駐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或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情形, 及辦理重大專案業務事前簽奉署 但有 奉派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 情形 ,主管職務加給 有案者 , 除 奉派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 外,不得報支加班費 ,但有 奉派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或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 情形 , 及 處 理重大專案業務事前簽奉署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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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本署首長涉及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本署所屬各機關首長涉及性騷法之性騷擾事件,應向各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貳、預防措施五、本署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送性騷擾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副知地方主管機關。十、本署於知悉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應依性工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本署於接獲依性騷法所提申訴時,認有性騷法第十四條第五項所應依性騷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移送地方主管機關決議不予受理或應續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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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家公園區域之一般管制區者,須於前開會議中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中央主管機關始得核定。十二、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款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原住民地區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公園地區為內政部營建署;漁村地區為本部漁業署;屬文化特殊情形者為文化部;得由本部農村發展 及水土保持署各分署會 同本署、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及相關專家學者 共同會勘後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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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三、 申請承受耕地許可前五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一)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七十二條規定裁處確定有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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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第2條 本辦法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第 二 章 休閒農業區之劃定及輔導第3條 具有下列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具輔導休閒農業產業聚落化發展之地區,得規劃為休閒農業區,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劃定:一、地區農業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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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已投入相關農業基礎建設或屬輔導農業發展計畫之地區。 申請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臨時使用者,應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計畫時繳納。第8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收之回饋金,應按季撥交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政府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設置農業發展基金者,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撥交所收取之回饋金;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後設置者,中央主管機關撥交自設置當月起收取之回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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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依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包括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決定是否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行政區域內者,由該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但規模龐大,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能辦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二、跨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行政區域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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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一、已成年。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申請興建農舍之核定作業,得由農業單位邀集環境保護、建築管理、地政、都市計畫等單位組成審查小組,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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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2條 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之規定,受理審查各項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第3條 依本條例應收取費用之範圍如下:一、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之一規定,核發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證明文件者。二、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審查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者。三、農業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許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受耕地證明者。四、農業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或第三十九條規定,分別核發本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