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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4-06-04
- 內容:
- 二、依工作場所性騷防治準則第 十四條規定,於第三款明定調 查報告書應載明事項。 三、依工作場所性騷防治準則第 十六條規定,於第三款及第 四款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 意見及答辯機會,必要 時,得邀請具相關學識經驗 者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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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12
- 內容:
- 農民集居聚落符合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款情形,且非位於都市計畫區域之農業區、十二、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八條第三款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原住民地區為原住民族委員會;農民集居聚落符合農村 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 八條第三款情形,且非 位於都市計畫區域之 農業區、保護區或國家 公園區域之一般管制農民集居聚落符合農村 再生條例施行細則第 八條第三款情形,且非 位於都市計畫區域之 農業區、 十二、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第八條第三款之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 原住民地區為原住民 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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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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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設置之設施項目。於不增加休閒農 業設施使用強度原則 下,修正第一項第十 三款設施為「諮詢服 務及農特產品零售設 施」。 三、 現行第十六款至第二 十三款遞移為第十五 款至第二十二款,其 中第二十二款酌作文 字修正,理由同修正 條文第八條說明二。 (二)配合現行條文第一項 第三款至第九款規定 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十 條附表規範,爰修正 第二款規定,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十 款移列為第三款。 二、第二項及第三項未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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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變更起造人申請面積依法院拍賣面積者,不受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有關取得土地應滿二年與第三款最小面積規定限制。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三條、第十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相關法規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前項第三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零點二五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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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且與符合 最近一次核定之休閒農場經營計畫書使用內容與分期順序 □符合 □ 不符合 , 理由 : 4 申請之休閒農業設施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款設置基準與規定 □符合 □ 不符合 , 理由 : 5 休閒農場內是否有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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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辦理者,受理機關應踐行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及第一百零四條至第一百零六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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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有關專案輔導休閒農場之輔導期程,已明定最後展延期限,且其他有關事項本應依本辦法規定,毋庸於本規定重複規定,爰刪除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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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11
- 內容:
-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 之。但屬前項但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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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6-08
- 內容:
- 二、依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土石流及大 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及 動植物疫災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 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構積極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 第三款規定,係以「民間」、「民眾」、 「民營事業」為實施全民防救災教 育工作之主體,另第三款所定其他 表彰方式,如係政府機關(構)或 公營事業機構獲得表彰,得以行政 獎勵或列入年終考績評比等方式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