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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2-10
- 內容:
-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三款產業活化之行銷推廣規定辦理;如屬配合全國性或政策性推廣之農委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2-3點不得補助之情形 計畫書內容農委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2-3點不得補助之情形 其他 予補助之規定與項目 確無「農委會及所屬機關補助民間團體加強審查注意事項」第2-3點不得補助 之情形 其他 計畫書內容 (是否為財政收支劃分法所列中央政府應辦或補助事項。 5.監察院糾正案並要求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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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10-08
- 內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改制更名為「農業部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 持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管轄;爰擬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土石流潛勢溪流 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劃設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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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01-02
- 內容:
- 五)其他本局及各分局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之規劃及執行事項。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及主任秘書兼任之;七、本局各單位及各分局應指定個人資料保護專責人員辦理下列事項:(一)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二)個人資料保護之自行查核、損害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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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村再生基金所支應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及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處理原則。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工程注意事項、農村再生設施預算書編製原則及單價分析手冊、契約範本、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務處理要點、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 施作綠美化或整理維護環境,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乙方違反本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事項。 乙方未徵得甲方同意,將土地一部或全部交與他人使用。 特約事項:(略) 立契約人: 甲方:財政部國有財產署_____區分署(________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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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標題:
-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8-06
- 內容:
- 得以依循一致之標準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二、依農村再生條例第3條規定,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非屬建設計畫,計畫中提列之執行事項另於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中審核辦理。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chenyuan huang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水保農字第101186586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農村發展及水土保依循一致之標準作業程序,特訂定本作業注意事項。 二、 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三條規定,農村再生計畫指由農村社區內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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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標題:
-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5-30
- 內容:
- 得就其相關管理維護義務及使用權利等事項,訂定社區公約。二、社區公約之擬訂及公開閱覽程序:公約簽署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履行下列管理維護事項: (一)公約施行範圍內之清潔。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理維護事項。 三、本公約簽署人間因本公約之執行發生糾紛時,公約簽署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履行下列管理維護事項: (一)公約施行範圍內之清潔。其他經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或景觀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管 理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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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3-19
- 內容:
- 三、抽驗作業:(一) 依第二點所辦理之農村再生相關計畫於抽驗時應注意之事項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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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8-16
- 內容:
- 中央政風督導會報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政風督導小組決議事項之執行。(二)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之審議。(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之審議。四、本小組每年召開會議一次,檢討本局及所屬各分局政風工作執行情形,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本局各級業務相關主管或承辦同仁列席。七、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陳報局長核定後實施,並函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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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其他有關農村歷史記憶、文化藝術資源、自然地景及增進地方認同之事項。主管機關應定期檢查前項公共設施,並於設施明顯處設置公告招牌,標示設施經費來源、土地所有權人及供公眾使用等事項。第 8 條第 3 款、第 11 條、第 13 條第 2 項、第 14 條第 2 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1 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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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05
- 內容: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 土保持署南投分署」,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水土保持局南投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改由「農 業部」、「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南投分署」管轄,另現行災害 防救法已將大規模崩塌災害納入法定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