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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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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題: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以農村社區為單元,在地組織及 團體或一定人數社區成員,申請參與培根四階段課程。配合農村社區整體發展之需 要,得以個人或在地組織及團體為對象開設增能計畫訓練。為研提農村再生 計畫,以農村社區為單元, 在地組織及團體或一定人 數社區成員,申請參與培根 課程。配合農村社區整 體發展之需要,得以個人或 在地組織及團體為對象開 設增能課程。 四、申請單位:農村社區內之在 地組織及團體或社區為單 元之一定人數社區成員(對 社區有熱誠者)。
  • 52.
    題: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8-21
    容:
    六、本小組現勘及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體或個人列席說明或提供專業意見。 六、本小組現勘及開會時,得 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 體或個人列席說明或提 供專業意見。 三、本小組現勘及開會時,得 邀請有關機關、機構、團 體或個人列席說明或提 供專業意見。
  • 53.
    題:
    農業部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工作績效考核小組設置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5-13
    容:
    五、本小組進行考評時,委員應依獎勵辦法公告之評分表,進行評分;考評時受考評之機關、團體及其工作人員得派員出席說明,未出席者,委員得以書面資料逕行評分。
  • 54.
    題:
    農村社區辦理僱工購料作業規範(105.12.27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4-13
    容:
    為補助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以僱工購料方式執行未達公告金額之農村整體環境改善補助案件,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為補助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以僱工購料方式執行 未達公告金額之農村整體環境改善補助案件,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 冊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 應注意事項等規定辦理。附件六 附錄: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 55.
    題:
    加速農村再生短期促進就業作業原則(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31
    容:
    補助非都市計畫地區內立案之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加速農村再生之推動,提供就業機會,充分有效運用農村人才及由非都市計畫地區內立案之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用人組織)提出申請,經本局所轄分局( 已領取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但有特殊情形,確有必要協助其就業者不在此限。補助非都市計畫地區內立案之農 村社區組織或團體,加速農村再生之推動,提供就業機會,充分有效運用 農村人才及人力,由非都市計畫地區內立案之農村社區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用 人組織)提出申請,經本局所轄分局(
  • 56.
    題:
    九十八年度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研提注意事項(含參與式僱工購料)(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9
    容:
    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體。(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1.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體。2.鄉(鎮、市、區)公所。3.採僱工購料方式,由提案申請之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團體執行。(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由本局所屬分局執行為原則,但視計畫推動之實際辦理情形,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以確保設施永續管理及維護品質。參與式農村居住環境綠美化: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體。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 1.
  • 57.
    題:
    農村再生活化及體驗活動補助研提注意事項(100.5.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1-23
    容:
    公所、農村社區已立案之社區組織、團體(如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營造、農村發展為宗旨之立案團體等)或農業團體。(二)申請程序:1. 除農村再生體驗活動需配合農委會或本局主題活動研提外,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附件一)及計畫書(附件二) 會計: 總幹事: GO6936 附件 民間團體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申請補助說明書【註:需提供本說明書之民間團體,不包括農會、漁會、各農田水利會(聯 合會)、由政府指派本會或所屬機關現職人員代表公股擔任董、監事之私 法人及其他依法規義務應予捐(
  • 58.
    題:
    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7-14
    容:
    農村再生計畫之擬訂,須由農村社區內在地組織及團體之代表整合為農村再生促進會,依社區整體規劃,申請單位: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整合為農村再生促進會,並推舉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社區組織為代表。(十二)已有相關社區組織或團體協助推動。(十三)其他特殊事項。十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審查農村再生實質建設工程之規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以確保公共設施永續管理及維護品質。農村再生計畫作業流程 整合在地社區相關組織及團體組織農 村再生促進會 推舉依法立案社區組織為代表申請 向直轄市或縣(
  • 59.
    題:
    95年度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作業要點(96.2.15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5-09-14
    容:
    立案之社區組織係指: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營造為宗旨之立案團體、農漁會基層組織。
  • 60.
    題:
    營造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95.9.14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9-02
    容:
    市、區)公所、農會、社區發展協會及相關立案之民間團體等。六、為達成計畫目標,鼓勵地方自主提案參與,符合下列事項予以補助:(一)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確實轉知轄內符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之機關團體,以舉辦說明會等適當方式提高參與,並積極輔導該等機關團體依據其環境資源及地方特色研提申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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