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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條 因災害重建需要,擬定或變更都市計畫者,得合併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受災地區合法建築物,經各級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拆除原地重建、改建、修建,或於其他可建築土地重建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災害損壞,必須原地拆除重建、改建或修建者,得於災害發生日起三年內檢附原領使用執照、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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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24
- 內容:
- 為提升重大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及災後復原能力,綜整相關機關之災害勘查資源,作為後續各項復建工作之參據,特訂定本作業程序。二、因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有下列情事之一,本部應通知各權責機關啟動本作業程序:(一) 達本部各災害規模及通報層級一覽表規定之甲級災害規模者。(二) 發生對社會有重大影響或具新聞性、政治性、敏感性,非單一中央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能救助處理,經本部認為有必要辦理勘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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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16
- 內容:
-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氣象、水文、地質、地形、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分析模擬發生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可能性之相關資料。四、災害紀錄及其他基本資料:各中央有關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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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為辦理農村基礎環境 改善及災害復建工作,落實農村由下而上共同參與,營造農村空間美學及生態環境, 達成農村再生,以下簡稱 本 局) 及所屬各分局,為辦理 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及災害復建工作,落實農村 由下而上 共同參與,營造農村空間美學及生態環境,達成農村再生,建立富麗新農村之目標,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為辦理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及災害復建工作,落實農村由下而上共同參與,營造農村空間美學及生態環境,達成農村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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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6
- 內容:
-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權屬 水文特性 其他基本資料 以往災害情形 災害原因分析 第參章、治理策略及措施 治理策略 治理措施 構造物配置 第肆章、經費需求及效益分析 分年分期經費需求 效益分析 第伍章、 是否說明以往災害情形 □ 是 □ 否 4. 是否說明災害原因分析 □ 是 □ 否 三、治理策略及措施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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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4
- 內容:
- 分署提報工程前,應針對現況、災害情形、預期效益、生態議題等因子研擬勘查意見,災害類別: □土砂淤積,影響排洪,可能溢流造成災害者 □河床淘刷,影響構造物或保全對象安全者 □邊坡崩塌、土砂災害有擴大導致二次災害者 □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危險聚落,且有災害潛勢者 □水患瓶頸段急需處理且無用地問題者 □主要泥砂來源影響水庫壽命及安全者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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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3-24
- 內容:
- 為加強抽查山坡地開發案件臨時防災措施及災害搶救小組,以減免災害發生,特依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執行計畫。三、抽查之項目,以山坡地開發案件水土保持計畫所核定之臨時防災措施及災害搶救小組為重點,臨時防災措施包括:裸露坡面敷蓋、臨時沉砂滯洪池、臨時截排水設施、施工標示牌、安全圍籬及警告標示等,災害搶救小組包括:任務編組、機具整備、聯絡方式及應變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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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7-01-04
- 內容:
- 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各項工程,為減少、避免災害,除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四十一辦理方式(一)為避免工程施工時發生災害,於規劃設計時,應於本工程中編列各該防災措施必要圖說、施設原則:施工中為減少逕流沖蝕及泥砂災害,應設置臨時排水系統,並與沖蝕控制措施相互配合。1)為避免施工中因豪雨導致崩塌、埋沒等災害發生,宜視工程性質,考量工程施作期間。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 保持署辦理各項工程, 為減少、避免災害,除 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 一百三十五條至第一百 四十一條之規定辦理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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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3-27
- 內容:
- 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二、任務:(一) 配合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與中央及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應變措施,適時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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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1-12
- 內容:
- 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所屬單位於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災害狀況,採取必要應變措施,依據「農業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二、本作業規定適用於本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尚未成立,而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該小組成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