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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部分業經驗收付款者,其所有權屬機關,禁止轉讓、抵押或任意更換。工程未經驗收前,機關因需要使用時,廠商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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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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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6-04-29
- 內容:
- 本條例承領之公有山坡地,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不得轉讓或出租;承領人轉讓或出租者,承領人在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死亡無人繼承,或無力自任耕作,或因遷徙、轉業,不能繼續承領者,承領人繳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後,其屬宜林地者,承領人應依規定先行完成造林,始得移轉;屬宜農、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一、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