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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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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1.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應依審計 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加予切實調查,並檢具處理意見轉請該管審計機關審核。若已無留存,則免填具) 現勘人員 單位 簽名欄 現勘意見 (如無意見則免填具) 承辦人: 科長: 秘書: 副分署長: 分署長: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認定勘查表 受理機關:
  • 42.
    題: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作業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8-06
    容:
    市)主管機關就審查小組委員所提意見,得以下列原則辦理:(一)由社區整理為意見及處理情形表,並納為農村再生計畫附件。(三)其餘審查意見供後續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審議之參考。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意見,納入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考,並應於公開閱覽期間屆滿後,將上開意見請社區組織代表於十四日內提出處理意見,於召開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會議時一併提出討論。
  • 43.
    題: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5-30
    容:
    社區公約草案應公開閱覽至少七日以上,並載明異議意見之提出方式及期限;異議意見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異議聲明意見書面格式如附件三)。社區公約相關作業程序,如流程圖(附件四)所示。社區公約草案公開閱覽及得提出異議意見期間,社區居民及利害關係人有以書面提出異議者,應針對其異議意見詳予討論,並據實記錄討論後決議內容。
  • 44.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區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意見,並邀請轄區內居民、在地組織及團體參與。前項公開閱覽期間,轄區內居民、在地組織及團體、鄉(鎮、市、區)公所得提供意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各界提供意見之處理情形及擬訂之農村再生總體計畫,一併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45.
    題: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三、異議意見之提出方式及期限。前項異議意見之提出,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社區組織代表應將異議意見納入社區公約制定會討論,並妥善處理。第五條 社區組織代表應於前條社區公約草案公開閱覽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邀集所涉社區居民共同參與,
  • 46.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得排定建議優先順序及加註審查意見後,將審查表送分局辦理初審。四、社區申請類型與內容:分局辦理初審作業並加註初審意見後,併同實勘紀錄表及初審結果彙整表(附件八),送本會水土保持局辦理複審。 審查意見 補助經 (千元) 審查意見請務必具體化。 5.建議執行機關欄,請填列社區期望由何單位執行或社區自辦。建議執行機關 維護管 理單位 優先 順序 審議結某 備註 補助款 配合款 合計 審查意見 補助經 (千元)
  • 47.
    題: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31
    容:
    社區成年居民得於所定期限內向指定機關提出意見之意旨。前項公開閱覽期間,社區成年居民提供意見得以書面為之,並載明姓名、聯絡方式及地址;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機關應作成記錄,並向提供意見者朗讀或使其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第 八 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社區成年居民意見納入審查農村再生計畫之參考,並應於公開閱覽期間屆滿後,將上開意見請社區組織代表於十四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 48.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工程輔導小組暫行作業要點(106.6.14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03
    容:
    本小組工作人員應依委員工程輔導意見填註「工程輔導紀錄表」(表二)及工程輔導品質缺失扣點紀錄表(表六)。工程主辦機關(單位)應依(四)2填報改善結果送本局,由本局農村建設組審查,合格者解除列管;不合格者將審查意見函復工程主辦機關(單位),繼續改善至合格為止。
  • 49.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計畫研提及審查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9-02
    容:
    (二)各提報計畫應於該次審查會議結束後,依審查意見至本署委辦計畫管理系統(https://plan.
  • 50.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市)主管機關應徵詢轄內鄉(鎮、市)公所意見,就轄區之農村再生擬訂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之申請後,應以公開方式供民眾閱覽並提供意見;民眾提供之意見應納入核定之參考。前項申請核定之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異議處理、審核程序、實施方法、管理與維護、監督方式、補助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公聽會相關意見或聽證紀錄,應併同計畫書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之擬訂與變更程序、公聽會辦理程序、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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