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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2-05-31
- 內容:
- 申請人於農舍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後,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查驗合格後發給補助款。(三)公共設施完成後,由申請人報請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派員查驗合格後發給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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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1-06
- 內容:
- (二)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農委會核備,農委會保有撤銷補助資格及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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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17
- 內容:
- 符合補助款發放標準之重建規劃區,後續住宅之興建設計由該區團隊建築師設計者,申請人於申報開工後,始得領取本項設計費補助款。三、住宅之新建、改建及增建補助對象、補助標準及申請程序: 核定補助款 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機關首 長 核定補助款 新台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機關首 長 會 計 單 位 會 辦 單 位 承辦單位 註:使用執照號碼 使用執照登記總樓地板面積(㎡) 申請 日期 發放補助款金額(元) 核發 日期 設計費 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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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15
- 內容:
- 應事先函報本局同意,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補助款或輔辦工程款。二十、工程因故取銷辦理,其原定補助款或輔辦工程款由本局調整運用。二十一、年度結束前已發生權責而未支用數依下列處理:屬補助款者:由執行機關自行依照規定辦理保留手續。執行機關辦理各項工程,應切實照有關規定辦理,負完全責任,如有違規情事,本局將視情節輕重,取銷或停止撥付補助款或輔辦工程款,或請改善,或請查處失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