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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用地別未確認 □其他用地: □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需無償提供)。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用地別未確認 □其他用地: □已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土地需無償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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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7-31
- 內容:
- 造林植生覆蓋良好 崩塌裸露地 其他(違規使用) 一般山坡地 宜農牧地 造林植生覆蓋良好 崩塌裸露地 農耕使用(有水土保持處理)地 造林植生覆蓋良好 崩塌裸露地 其他(違規使用) 一般 山坡 地 宜農牧地 造林植生覆蓋良好 崩塌裸露地 農耕使用(有水土保持處理) 農耕使用(無水土保持處理)林班 地 造林植生覆蓋良好 崩塌裸露地 其他(違規使用) 一般 山坡 地 宜農牧地 造林植生覆蓋良好 崩塌裸露地 農耕使用(有水土保持處理) 農耕使用(無水土保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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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26
- 內容:
- (二) 農路支線、作業道、園內道、宜農牧地局部整坡、擴大田區、農塘挖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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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條例訂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查定之宜農牧地。(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種類)但不包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之墾殖、(宜農牧地得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第二十七條 山坡地經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農牧地者,其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實施,得以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方式為之。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導 致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為「農牧用地」者,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 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從來之農、漁、牧業墾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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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4-05-27
- 內容:
- (山坡地農牧使用應配合事項)第十條 宜農、宜牧山坡地作農牧使用時,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配合集水區治理計畫或農牧發展區之開發計畫,由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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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標題:
-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77-09-30
- 內容:
- 三、區域宜農牧地集中,且具有繼續開發可能者。四、區域內土地能積極實施適當水土保持處理,牧業之墾殖、經營或使用者,導 致已依區域計畫法規定編定為「農牧用地」者,或依都市計畫法、國家 公園法及其他依法得為從來之農、漁、但不包 括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 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 畫法、國家公園法及其 他依法得為農、漁、牧業 之墾殖、經營或使用。經營或 使用者,導致一筆土 地已依區域計畫法規 定編定為「農牧用地」 者,或依都市計畫法、 國家公園法及其他依 法得為從來之農、漁、 牧業墾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