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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申請單位之設立核准文件影本及其它相關附件。(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二)申請單位應擬訂後續管理與維護項目,編制專責維護與管理或認養組織,由申請單位督導與管理。(三)農村社區阻礙工程施工者,應由申請單位自行排除,有影響作業進度者,經督促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得刪減或終止工程經費。申請單位之設立核准文件影本及其它相關附件。 (二)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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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1-23
- 內容:
- 三、申請單位、程序與計畫格式:(一)申請單位: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農村社區已立案之社區組織、 除農村再生體驗活動需配合農委會或本局主題活動研提外,申請單位應檢附申請表(附件一)及計畫書(附件二)向本局所屬各轄區範圍分局(以下簡稱各分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在各補助項目之申請案件以一案為原則。(五)申請單位應自籌配合款或地方政府配合款,提列經費不得低於本局補助款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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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農村再生計畫申請程序(作業流程如附件一):(一)申請單位:由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整合為農村再生促(三)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九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所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據以核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函知申請單位;評定為C等級者,辦理退件,並請申請單位依審查委員意見修正計畫內容或補齊相關文件及資料,於十五日內重行提報申請複審。申請單位:經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2.申請窗口:直轄市或各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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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5-09-14
- 內容: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保局)三、申請單位資格:(一)簡易型:立案之社區組織。七、補助額度:各申請單位應擇一申請(一)簡易型:每一案提報額度以不超過新台幣20萬元為限。十一、申請時間:申請單位應於94年10月20日前逕向所轄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核准立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其它相關附件。(二)專案型:1.申請表。申請單位核准立案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暨其它相關附件。十三、審查方式:(一)審查組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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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9-02
- 內容:
- 五、申請單位:鄉(鎮、市、區)公所、農會、社區發展協會及相關立案之民間團體等。(二)符合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之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年度前一年度八月十五日前,擬具申請補助計畫書(附件一/PDF檔)本局將依前項初審排定順序,擇優通知申請單位提出簡報,複審由本局聘請學者專家及相關單位代表組成審核小組負責審查。十二、經費核撥及核銷:(一)獲補助之申請單位,各項經費之處理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規定辦理。(八)計畫工程內容請各申請單位確認無重複向其他單位申請核定,若經查證重覆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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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10-30
- 內容:
- 到勤或擅離崗位或因事無法值勤委請他人代值勤時,無正當理由,事前未填報互調(代)值日申請單者。無故不到勤或擅離崗 位或因事無法值勤委 請他人代值勤時,無 正當理由,事前未填 報互調(代)值日申請 單者。 無故不到勤或擅離崗 位或因事無法值勤委 請他人代值勤時,無 正當理由,事前未填 報互調(代)值日申請 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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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1-06
- 內容:
- 五、申請單位:縣市政府。 六、補助(受益)對象 (一)主體計畫補助(研提計畫概要表(如附件一)依循行政程序報請申請單位縣市政府彙辦,申請單位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簽註意見及排列申請案件優先次序,彙整各計畫概要表及申請表(如附件二)等資料,函送農委會。 (二)依申請單位與補助對象自籌配合款比例,列為決定補助經費優先次序參考。排列優先次序與決定每一申請案件補助額度,並依每年度法定預算經費額度核定補助,每一申請單位每年度最高補助經費以不超過陸仟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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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02
- 內容:
- 二、本要點適用之申請單位為:(一) 政府機關。(二) 受政府機關委託計畫之民間機構、團體或學術單位。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須遵守下列限制事項:(一) 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以申請單位自行使用為限。(二) 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僅賦予使用權,申請單位非經本局同意,不得自行轉錄、轉售或贈與,亦不得以附加或改良資料為由,自行轉錄、 轉售或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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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得申請自行駕駛公務車輛,奉核後由事務單位調派車輛供申請單位使用。/p>八、各單位派用公務車,除高鐵站接駁以外,為各單位得申請自行駕駛公務車,經核可後,由事務單位調派車輛供 申請單位使用。得 申請自行駕駛公務車輛,奉 核後由事務單位調派車輛 供申請單位使用。 三、用車單位得申請自行駕駛 公務車輛,經核可後,由事 務單位調派車輛供申請單 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