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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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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九十九年度推動農村再生建設研提注意事項(102.2.22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容不得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查證重複申請者,除取消該項核定計畫,追繳已撥款項外,並於次年度停止受理該單位之申請。(五)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於工程驗收後,申請撥付工程款時,檢送會計報告及執行成果報告(本局得刪減、追繳或終止執行單位經費:(一)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得刪減或終止計畫經費。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工程需辦理變更設計者,執行單位應以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之原則辦理,經費超出核定經費部分,除有賸餘款經本局同意支用外,
  • 22.
    題:
    九十八年度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研提注意事項(含參與式僱工購料)(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9
    容:
    經查證重覆申請者,除取消該項核定計畫,追繳已撥款項外,並於次年度停止受理該單位之申請。追繳或終止執行單位經費:(一)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得刪減或終止計畫經費。加速農村基礎環境改善工程需辦理變更設計者,執行單位應以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之原則辦理,經費超出核定經費部分,除有賸餘款經本局同意支用外,(七)執行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工程內容確實執行,並繳交農村社區公共設施相關成果資料,畫內容無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經查證重覆申請者,除取消該項核定計畫 ,追繳已撥款項外,並於次年度停止受理該單位之申請。
  • 2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集水區保育治理實施計畫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6
    容:
    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 五、如遇重大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原核定計畫執行困難時,視需要提報修正計畫。
  • 24.
    題:
    農村再生計畫暨實質建設計畫試辦作業規定(99.6.23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8-07-14
    容:
    定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變更用途。十五、管理與維護:(一)農村再生計畫社區整體規劃內容,五)工程需辦理變更設計者,執行單位得以不超過原核定計畫經費,且符合原核定計畫目的與實施範圍之原則辦理,經費超出核定經費部分,除有賸餘款經水土保持局同意得以支用外,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自行編列經費支付。得由未獲補助之年度計畫辦理地區依序遞補,並依管考結果作為次年度核定計畫經費之參據。
  • 25.
    題:
    95年度營造農村新風貌補助計畫作業要點(96.2.15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5-09-14
    容:
    (六)計畫工程內容請各申請單位確認無重複向其他單位申請核定,若經查證重覆申請者,除取消該項核定計畫,追繳已撥款項外,並於次年度停止該縣(市)政府提出申請,該申請單位並停止受理申請2年。
  • 26.
    題:
    營造農村新風貌計畫補助作業要點(95.9.14廢止)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9-02
    容:
    二、實施期間:(一)配合鄉村新風貌九十四至九十七年度中長程計畫辦理,並依年度預算經費核定情形,分年審查及核定計畫執行。
  • 27.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發現水土保持義務人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時,應依技師法第十七條規定據實報告所在地主管機關,並應同時通知該水土保持計畫之核定機關。四、擅自變更原核定計畫或原核定計畫未盡完善,致有發生危險之虞者。五、未申領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而逕行施工者。 水土保持設施施作現況一覽表 項次 設施 名稱 位置 或編號 數量、尺寸及進度 備註 原核定計畫 施工進度 數量(單位) 尺寸(單位) 已完成數量 (單位) 已完成尺寸 (單位) 是否與計畫或規定相符 不符說明
  • 28.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審核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3-07-31
    容:
    劃定類別及目的:應明確敘明該劃定計畫劃定類別、公告文 號、劃定目的(請參照該公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計畫內容) 以及保全對象位置及規模(請使用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應 能詳細明確表示其地理位置,比例尺不得小於五萬分之一(請參照該公告特定水土 保持區劃定計畫內容)。比例尺不得小於六千分之 一(請參照該公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計畫內容)。需 選取影響該區域最為顯著之氣象或雨量站),其項目依劃定 計畫內容及設計之需要而定(至少應包含前三項): (1)降雨量:該特定水土保持區內最近十年最大日雨量及相關
  • 29.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工程品質抽驗補充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1-08
    容:
    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許可差表)規定之許可差時,按表中規定計算減價點數,並以該批抽驗代表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許可差表)規定之許可差時,按表中規定計算減價點數,並以該批抽驗代表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許可差表)規定之許可差時,按表中規定計算減價點數,並以該批抽驗代表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每點減價0.瀝青混凝土瀝青含量及粒料級配許可差表)規定之許可差時,按表中規定計算減價點數,並以該批抽驗代表數量按契約單價計算,每點減價0.
  • 30.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3-25
    容:
    行政區域者,由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劃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位於直轄市行政區域者,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擬定劃定計畫並據以劃定,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市)會同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定劃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逕為擬定劃定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公告之:一、經緊急處理後,有長期治理之需求。前二項擬定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計畫之機關,應於擬定前辦理公聽會。但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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