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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設施涉及土地使用者,應檢附地籍謄本、地籍圖謄本 作為實勘時設施使用地點之佐證。設施涉及土地使用者,應檢附地籍謄本、地籍圖謄本作為實勘時設施使用地點之佐證。 已□未檢附地籍圖謄本。 土地權屬:□私有地 □公有地 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建地 □水利用地□用地別未確認 □其他用地 □已□未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施作申請書。 已□未檢附地籍圖謄本。 土地權屬 : □私有地 □公有地 使用地類別 :□農牧用地 □林業用地 □建地 □ 水利用地 □用地別未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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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提供查定使用之地籍圖、土地清冊或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2.辦理土地分割測量、複丈、鑑界。年度專案查定之執行:依地政單位提供之土地清冊、地籍圖等資料,由農村水保署訂定年度查定計畫,或由該署配合公有地管理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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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實施地點:(附地籍圖並標示施作地點) 七、計畫項目及內容: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實施地點:(附地籍圖並標示施作地點) 七、計畫項目及內容: (附平面規劃構想圖及施作示意圖) 未□已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未□已檢附地籍圖, 未□已檢附立案組織文件 核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 未□已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未□已檢附地籍圖, 未□已檢附立案組織文件 核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 小段 地號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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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7-30
- 內容:
- 因災害發生地層移動,致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界線有偏移時,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應參酌地籍圖、原登記面積及實地現況辦理測量,並修正地籍圖。前項土地因災害致界址相對位置變形者,應先由該地政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相互協議、調整界址及埋設界標。 考量大規模崩塌災害有可能導致地層移動,致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 界線偏移,新增相關狀況處置條文。 第八條 因災害發生地層移 動,致土地界址與地籍圖經 界線有偏移時,直轄市、縣 (市)地政機關應參酌地籍 圖、原登記面積及實地現況 辦理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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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小段 地號之 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 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作為 (未涉及建築物 增、修建或固定構造物等項目者)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作為 (未涉及建築物增、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無償提供 (以下簡稱該單位)興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計畫名稱: )並提供作為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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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實施地點:(附地籍圖並標示施作地點) 七、計畫項目及內容:□ 未□已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 未□已檢附地籍圖, □ 未□已檢附立案組織文件 □ 核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段 小段 地號 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提供 (機關) 興修建加速農村再生規劃及建設(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六、實施地點:(附地籍圖並標示施作地點) 七、計畫項目及內容: (附平面規劃構想圖及施作示意圖) 未□已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未□已檢附地籍圖, 未□已檢附立案組織文件 核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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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未□已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 未□已 檢附地籍圖, □ 未□已檢附立案組織文件, □ 核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同意無償將座落於 地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 圖謄本)提供 (機關)(農村再生促進會)興修建 年度農村再生實質建設工程使用, 未□已 檢附土地登記謄本, 未□已 檢附地籍圖, 未□已檢附立案組織文件, 核定公告之休閒農業區。地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另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提供 (機關)(農村再生促進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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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計畫範圍:地點、範圍、土地座落、面積及地籍圖謄本(申請範圍應著色標明)。 二、計畫範圍:地點、範圍、土地座落、面積及地籍圖謄本(申請範圍應著色標明)。 二、計畫範圍:位置、長度及寬度(私闢道路應檢附地籍圖謄本並著色標明土地座落及面積)。 二、計畫範圍:位置、長度及寬度(私闢道路應檢附地籍圖謄本並著色標明土地座落及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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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7-31
- 內容:
- 範圍:使用地籍圖或林班基本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千分之 一(請參照該公告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計畫內容)。範圍:使用地籍圖或林班基本圖,比例尺不得 小於六千分之一(請參照該公告特定水土保持 區劃定計畫內容)。範圍:使用地籍圖或林班基本圖,比例尺不得 小於六千分之一(請參照該公告特定水土保持 區劃定計畫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