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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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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1.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11-30
    容: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住屋,其範圍以作為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 五款所稱住屋,其範圍以 作為臥室、客廳、飯廳及 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四、第一項第五款及第 六款酌修文字。 五、增列第二項,規範 自行負擔之醫療費 用範疇。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 五款所稱住屋,其範圍以 作為臥室、客廳、飯廳及 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 22.
    題:
    農路設計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31
    容:
    路基軟弱不穩定路段底層厚度可達十五公分,必要時得增加;底層級配規格從第二十四點第五款規定。路基軟弱不穩定路 段底層厚度可達十五 公分,必要時得增加; 底層級配規格從第二 十四點第五款規定。其厚度為十公 分,路基軟弱不穩定路 段底層厚度可達十五 公分,必要時得增加; 底層級配規格從第二 十四點第五款規定。
  • 23.
    題: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4
    容:
    養護成果之考 農業部組織法第五條第五 款規定,農業部次級機關為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其 改制前為水土保持局,爰配 合修正該機關名稱。
  • 24.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三年。
  • 25.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3-25
    容:
    並非全區皆須劃定 為特定水土保持 區,為保障民眾權 益,爰有必要採劃 定範圍最小化之原 則,以落實水土保 持法第三條第五款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 定之意旨,併定明 有亟需加強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 護之地區,始劃定 公告。
  • 26.
    題: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2-10
    容:
    爰配合刪除第四 款工程中止用語,並 增訂第五款水土保持 計畫失效,發還保證 金之規定。
  • 27.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二、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行為,其種類及規模非屬同條第四項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
  • 28.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第二十四條 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行為者,應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其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區或他人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私有林區內未經同意 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 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 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林區內未經同意 擅自墾殖、占用或從事第 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 款之開發、經營或使用, 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 保持之處理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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