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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第二點各款計畫,應依核定內容及金額辦理,各計畫間補助經費不得調整支用,八)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第二點各款計畫,需配合農村水保署,參與農村再生全國政策推動會議、(修正規定第二點至第五點) 三、 補充研提要件內容。(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社區農村再生專案管理 及輔導計畫與農村再生 培根計畫合併,理由同 第二點說明二,並增加 協助生態檢核及土地使 用同意書取得內容。及輔導計畫與農村再生 培根計畫合併,理由同 第二點說明二。 件不符規定,而其 情形可補正者,得 通知申請單位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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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保固保證金及其孳息得不予發還之情形,準用第廿二點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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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核發施工許可證期限)三十三、主管機關受理第三十二點規定申請,應於七日內核發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並將核可之水土保持計畫退還水土保持義務人及副知原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公法人將其水土保持計畫開工、完工情形,函知該管主管機關,免依第三十二點、第四十五點規定申報辦理。五十六、由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法人自行興辦,或經各級政府機關核准依前二點規定辦理之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案件,準用第五十三點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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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二 點、第四點至第六點、第九點、第十一點)二、為確保實施計畫類型「產業規劃設計類」產出成果具一定品質並符合 通路市場需求,原產業規劃設計類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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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者,應於發包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一)及依本處理原則第十二點規定取得認養契約。(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第八 點、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四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第十八 點、第二十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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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標題:
-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5-30
- 內容:
- (修正規定第二點至第五點) 二、 為增進理解訂定過程的程序,增訂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修正規定第二點)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修正草案 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二、配合第二點增訂附件 四,爰修正現行附件 五至七之次序。 農村再生計畫 後續管理維護 工作之重要關 係人( 二、配合第二點增訂附件 四,爰修正現行附件 七至九之次序。 五、爭議解決及後續管理 維護處理: 第二點附件一 社區公約範本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附件一 社區公約範本 為維護管理本社區農村再生計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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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3-19
- 內容:
- 三、抽驗作業:(一) 依第二點所辦理之農村再生相關計畫於抽驗時應注意之事項如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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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1-31
- 內容:
- 不屬第二點第一項規定尚未劃定或編定之土地,或非以整筆土地申請查定,或已有查定結果。有第二點第二項所定一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之情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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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標題:
-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標示牌統一規定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2-11
- 內容:
- ichun0608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標示牌統一規定第二點、第六點修正總說明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標示牌統一規定於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爰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標示牌統一規定」第二點、第六點修 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次:一、施工標示牌牌面除固定於牌柱外,(修正規定第二點)二、經由巡視及保養,以達維護施工標示牌之目的。(修正規定 第六點)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標示牌統一規定第二點、第六點修正對照表修正規定現行規定說明二、牌面應固定於安全圍 籬或牌柱,牌柱應使 用管徑8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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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 注意事項」,計二十二點,農村再生培根計畫訓練模式將採雙軌制,(修正 規定第十二點、第十五點、第十六點) 六、 增訂本局及執行機關配合政策及推動所需之應辦理事項。(修正規定第二 十二點)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修正對照表 修 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三、 將現行規定第四款移至第 二十二點第三款。 核確認後,得以納入培根師 資庫名單: 1. 表與第十五點及第二十二 點第二款、第七款規定酌作 文字修正。 十七、增能課程目標如下: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