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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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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題: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及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三、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前項第一款所定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各種使用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申請前應先補註使用地類別。但位屬山坡地範圍內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七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管制,並依林業用地申請使用者,不在此限。
  • 12.
    題: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
  • 13.
    題: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1-02
    容:
    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供農路使用之土地,或上開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三、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以外之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五、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合於前三款規定之土地。第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14.
    題:
    休閒農場內休閒農業設施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設文件及興辦事業計畫書(如附件二)各一式六份,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核(二) 土地位於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依國家公園計畫辦理用地變更。(三) 屬非都市土地且變更編定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三章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15.
    題: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農業單位 二、土地使用 土地是否完整。 農業單位 土地使用是否與用地編定(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情形及地籍資料相符 。 地政單位 (或都計單位) 應否辦理用地變更編定 (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
  • 16.
    題:
    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30
    容:
    非都市土地(含編號、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段代碼、地號、都市土地(含編號、直轄市或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段代碼、地號、段號、縣市有或鄉鎮市有等四種,並於備註欄內敘明管理人、機關或單位,私有土地者請留空白。 (四)都市土地檢附土地使用分區統計表;非都市土地檢附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統計表 ; 權利人類別統計表。
  • 1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推動韌性坡地補助試辦方案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10-11
    容:
    並達成水資源涵養等效益,以適當方式鼓勵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耕作者及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域治理)、農塘改善工程範圍內或鄰近周邊土地。(二)經本署或所屬分署辦理集水區減災調適策略、區域性水土保持或農地水土保持專案計畫規劃調查之土地。四、本方案之受補助人,以下列對象為限,並依各項補助性質分別訂之:(一)土地所有權人、實際耕作者。(二)多人共有土地其由依法設立或登記之民間團體、社區發展協會、基金會進行經營或管理者。
  • 18.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組織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3-07-19
    容:
    二、農村土地利用與管理之規劃、協調、輔導及督導。三、農村再生與農村人力培育之規劃、輔導、協調、審議、評鑑、執行及督導。
  • 19.
    題:
    陡坡地崩塌災害防治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陡坡地」 指坡度超過三十度以上之土地。 2. 本法中之 「陡坡地崩塌防 治 施設」可指定需要限制進行第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舉行為之土地為陡坡地崩塌危險區域,以防治於可能崩塌之陡坡地及其鄰接土地上,助長或不致引發崩塌,危及多數居民和其他人等。 ( 為調查進入土地內 ) 第四 條 前條第一項之指定,必須依需要就所指定之相關土地地形、地質、降雨等狀況進行實地調查。
  • 20.
    題:
    土砂災害防止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以及地滑(土地局部因地下水等原因導致滑動的自然現象或伴隨產生移動的自然現象。土砂災害所需對策之必要的基礎調查;包含有陡坡崩塌等發生之虞之土地相關地形、地質、降雨等狀況,以及有土砂災害發生之虞之土地利用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調查(稱為「基礎調查」)。(實施基礎調查可進入民眾土地等)第五條 都道府縣知事及其所任命、委任者實施基礎調查而有不得已之必要時,得在其必要限度內,進入他人所占有土地,或暫時使用無特別用途之他人土地作為作業場地。2 依前項規定進入他人所占有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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