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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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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由本 次開班執行機關之首長或 其指派之人員擔任召集人, 邀集本局及所屬分局、直轄 市、縣(市)政府代表、專家 學者及培訓小組共七人組 成委員會,依組織健全度、 動員力及參與意願等評估 社區各種條件,決定社區開 班優先次序、開課班別及社 區提出農村再生計畫必須 完成培訓規定人數所達之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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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8-21
- 內容:
- 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一)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人。由農村水保 署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 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 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 (一) 學者專家七人至十 一人。其餘委員由 本會就下列人員選聘 (派)之: (一)學者專家七人至十一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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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 複審作業。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複審: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及本局相關業務代表至少七人組成複審小組,辦理複審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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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1-23
- 內容:
- 政府代表、本局及各分局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專家學者等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計畫內容加以分析、評估可行性,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填具初審結果意見彙總表及相關附件,政府代表、本局及各分局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專家學者等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計畫內容加以分析、評估可行性,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填具初審結果意見彙總表及相關附件, 政府代表、本局及 各分局 相關業務單位代表、專家學者等至少七人組成審查小組,針對計畫內容加以分析、評估可行性,並排列優先順序後,填具初審結果意見彙總表及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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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八、審核程序:(一)審查小組:由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組成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小組(委員包括學者專家至少四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水土保持局)該轄區之分局代表及直轄市或縣(審查組織:由水土保持局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委員包括學者專家至少四人、相關部會代表及水土保持局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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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9-02
- 內容:
- 十、審核機制:(採二階段審查)(一)初審由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彙整申請案件後,邀集審查委員至少七人(包括學者專家、府內有關業務單位、本局工程所等單位成員)組成審查小組,進行現場實勘及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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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27
- 內容:
- 評選委員會委員置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一級主管以上人員擔任,其組成以專家學者以外三人、專家學者四人,共七人為原則,由機關就具有與委託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派兼或聘兼之;其中專家學者應於採購法主管機關(工程會)網路上所列建議名單中遴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