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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26
- 內容:
- (四)本局或派駐單位交辦事項。九、駕駛在現場工作時,應依據施工單位負責現場技術人員之規劃、釘樁及指導施工,並受其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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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標題:
-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4
- 內容:
- 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事項:1.養護計畫之核定。2.養護業務之督導。(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事項:1.養護計畫之審核。2.養護成果之考核。(三)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事項:1.養護計畫之擬訂。2.養護工作之執行。四、農路之養護事項如下:(一)路面:1.修舖(補)水泥或瀝青混凝土路面。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為養護農路,應禁止下列事項:(一)擅自挖掘損壞路基、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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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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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0
- 內容:
- 八、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管理其員工及器材,並負責一切廠商應辦理事項。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其工地負責人之姓名、學經歷等資料,報請機關查核。點當地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章,並接受機關對有關工作事項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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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06
- 內容:
- 八十五、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八十六、其他須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暨所屬各工程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補充說明。(2)辦理招募時,要符合勞動基準法之規定辦理有關勞動契約、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職業災害補償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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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2-02
- 內容:
- 六、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須遵守下列限制事項:(一) 領用本局電腦數化資料以申請單位自行使用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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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外聘審查委員聘任前,應先告知保密事項,並徵得同意。(三) 資料分送:1.審查會議時,主持人應宣告保密事項。2.出列席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代表,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並繳回。十三、其他注意事項:(一) 審核分工:分署審核及監督管理自辦工程,規劃設計與審核監督應分由不同課負責辦理。外聘審查委員徵詢:外聘審查委員聘任前,應先告知保密事項,並徵得同意。審查會議時,主持人應宣告保密事項。 2.出列席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及相關機關代表,應簽署保密切結書並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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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2
- 內容:
- 報廢繳銷、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管理等事項。(二)公務車輛:指大客車、小客車、大貨車、 七、車輛保管人例行業務、考核事項及申請車輛修理程序。(修正規定第十 五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報廢繳銷、 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 管理等事項。 (二)公務車輛:指大客車、 小客車、大貨車、小貨 車、報廢 繳銷、肇事處理及駕駛人之 管理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公務車輛,指大 客車、小客車、大貨車、 二、為使管理事項明確,新增車 輛保管文字。 三、為使語意明確,將公務車酌 作文字修正為供公務使用 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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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6-08
- 內容:
- (五)其他與工程品質有關事項。五、抽驗數量:(一)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所有執行工程均應抽驗,並製作紀錄。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照各計畫主辦機關、工程或計畫執行單位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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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標題:
-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3-25
- 內容:
- 前項管理機關應辦理事項如下:一、擬定及實施長期水土保持計畫及其通盤檢討。第一項及第二項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劃定依據及目的。五、重大管制事項。第五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就一部或全部廢止之:一、已無保全對象。第一項擬具之特定水土保持區廢止計畫,其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一、原劃定之原因。第5條第2項、第6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1日起改由「農業部」管轄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農業部農農保字第1132667048號令修正發布第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