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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提下申請設置屋頂型 綠能設施,並於取得 容許使用及使用執照 後,依申請農業用地 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審查辦法第四條規與專家學者 等組成專案小組就各項 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 得使用執照所需時間, 並定其查核時點,敘明 具體理由後,及結合休閒農場經營前提下 申請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 , 並於取得容許使用及 使用 執照後, 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四條規定,與專家學者等組成專案小組就各項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所需時間,並定其查核時點,敘明具體理由後,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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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零點二五公頃以上。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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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標題:
- 集村興建農舍獎勵及協助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第3條 同一集村興建農舍地區之起造人,其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於取得農舍使用執照一年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農舍使用執照影本及照片各一份,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獎勵;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實地訪查符合者,發給獎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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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依法應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直轄市、縣(市)建築主管機關於發給使用執照之審查階段,應通知直轄市、縣(市)農業主管機關會審建築物是否依原核定之經營計畫內容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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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標題:
- 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0-30
- 內容:
- 農場內各項設施之合法使用文件(包括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容許使用證明文件)。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實地會勘,就各項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所需期間,並定查核時點,敘明具體理由後, □ 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而作非執照載明用途使用(如寮舍作住宿或餐廳使用…農場內各項設施之合法使用文件(包括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拆除執照、容許使用證明文件)。與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小組實地會勘,就各項設施估算合理工期及取得使用執照所需期間,並定 查核時點,敘明具體理由後,報請農委會核准, 農委會應 依實際狀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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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2-18
- 內容:
- 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並依其使用執照面積於計畫補助額度內,覈實核銷補助款。設施興建涉及建築 行為者,應依建築 相關法規辦理,並 依其使用執照面積 於計畫補助額度 內,覈實核銷補助 款。設施興建涉及建築 行為者,應依建築 相關法規辦理,並 依其使用執照面積 於計畫補助額度 內,覈實核銷補助 款。設施興建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並依其 使用執照面積於計畫補助額度內,覈實核銷補助款。設施興建涉及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相關法規辦理,並依其使用執照面積於計畫補助額度內,覈實核銷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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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附件二之四】及其他相關證件【相關之使用執照如建築或雜項使用執照】) 實施項目明細及經費需求表: 優先 順序 實施項目 執行機關 經費(千元) 實施內容 實施地點 (辦理工程經費明細表【附件 二之四】及其他相關證件【相關之使用執照如建築或雜項使用 執照】) 實施項目明細及經費需求表: 優先 順序 實施項目 執行機關 經費(千元) 實施內容 實施地點 (辦理工程經費明細表【附件二之四】及其他相關證件【相關之使用執照如建築或雜項使用執照】) 附件二之一 實施項目明細及經費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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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並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或免建造執照相關證明文件之合法建築物,每一住宅單位於取得使用執照始得發放獎勵補助新台幣二十萬元建造費。六、既有建築物申請補發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者,其建造費及設計費不予補助,惟整修者仍可依本要點規定補助整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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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興建涼亭、步道、觀景台及公廁 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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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二十一、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以不補助新建建築物為原則,如屬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