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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114年高中職大專生農STAY體驗簡章」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5-15
    容:
    114年高中職及大專生農STAY體驗」,同意並保證以下聲明屬實,若有違反情事,願負相關法律責任。以下簡稱農村水保署) 辦理之「114年高中職及大專生農STAY體驗」,同意並保證以下 聲明屬實,若有違反情事,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 2.
    題:
    「114年大專院校農村實踐共創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5-12
    容:
    本署並得視其情節, 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或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並由當事人自負 一切法律責任。本署依法停止利用該成果,並通知受補助單位陳述意見、限期改正;本署並得視其情節,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或依相關法令為必要之處置,並由當事人自負一切法律責任
  • 3.
    題:
    農業部第四屆農村領航獎選拔表揚計畫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3-13
    容:
    發現參選人提供之資料,有侵害他人權益或提報不確實數據 者,經查證屬實,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有權取消其參選資格,所 有法律責任由參選人自負,不得異議。
  • 4.
    題:
    114年度休閒農業區分級輔導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20
    容:
    如有隱瞞或因設定他項權利、訂有租約或以虛偽意思表示損及第三人權益,立同意書人願自負法律責任,概與該單位無涉。
  • 5.
    題:
    114年農村好藝計畫-申請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2-13
    容:
    二、申請計畫案執行及成果涉及相關糾紛時,所有衍生法律責任自行負責概與補助 單位無關。 申請計畫案執行及成果涉及相關糾紛時,所有衍生法律責任自行負責概與補助單位無關。
  • 6.
    題:
    「2025臺北國際食品展-農村好物」徵展簡章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1-08
    容:
    特此具結,如有不實,願自行負擔全部法律責任。 此致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立切結書人: 公司/行號/團體名稱: 統一編號: 負 責 人: 公司印鑑:
  • 7.
    題:
    本署114年度農村體驗發展食農及永續特色計畫研提原則_修正版,請洽所屬各分署辦理計畫研提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5-01-02
    容:
    以虛偽意思表示損及第三人權 益,立同意書人願自負法律責任,概與該機關無涉。若 日後因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三、申請人應告知土地買受人、繼受人、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有關本申訂有租約或以虛偽意思表示損及第三人權益,申請人 願自負法律責任,概與該機關無涉。訂有租約或以虛偽意思表示損及第三人權益,立同意書人願自負法律責任,概與該機關無涉。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 8.
    題:
    本署114年度農村體驗發展食農及永續特色計畫已開始徵件,請洽所屬各分署辦理計畫研提工作。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2-17
    容:
    或以虛偽意思表示損及第三人權益,立同意書人願自負法律責任,概與該機關無涉。若日後因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告知土地買受人、繼受人、承租人或他項權利人有關本申請書予該機關之事實,有租約或以虛偽意思表示損及第三人權益,申請人願自負法律責任,概與該機關無涉。訂有租約或以虛偽意思表示損及第三人權 益,立同意書人願自負法律責任,概與該機關無涉。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 日後因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 9.
    題:
    114年青年回留農村創新計畫徵件須知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11-21
    容:
    八、入選單位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 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 10.
    題:
    113年農村好物選拔活動(第二梯次)報名簡章
    資料來源:
    最新消息
    發布日期:
    2024-08-28
    容:
    檢送之申請資料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不實情事者,或有食品成份違 法、衛生不良,或有抄襲、仿冒、剽竊他人商標專利之情事者,相關 法律責任由參選單位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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