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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標題:
- 相關適用表單
- 資料來源:
- 性騷擾防治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申訴時性騷擾行為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 構(以下簡稱所屬單位)或僱用人。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 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2. 申訴調查期間: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2個 月內調查完成; 再申訴: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 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