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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性別平等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0
- 內容:
- (2)依必評項目評核結果,經評審委員綜合考量機關有顯著進步 者(如等第及成績提升幅度) 六、成立輔導評審委員會 (一)由本院性別平等處處長或副處長擔任召集人,召集考核委員 組成輔導評審委員會,負責考核評定及考核結果之確認。 (二)輔導評審委員會開會時,每一組專家學者考核委員應至少1 名以上出席,且全體考核委員(含行政部門)應有二分之一以 上出席始得開會,嗣後由考核委員進行書面評比,原則以得分前三 分之一之機關進入輔導評審委員會議進行簡報及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