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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軍警院校,指內 政部及其所屬機關、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為辦理警 察及國軍養成教育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醫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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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標題:
- 利衝法施行細則說明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國 防部及其所屬機關為辦理警察及國軍養成教育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 醫學院。例如國防大學、國防醫學院、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 學校。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矯正學校,指法務部依法設立之各少年 矯正學校。例如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 院。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指由政府或 公股遴聘、指派或同意,且其執行職務應遵照政府政策不得 違反遴聘或指派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