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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10-22
- 內容:
- 並得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 撤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其 為放領地者,已繳之地價,不予發還。改正或實施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得通知有關機關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放租、放領或登記耕作權之土地屬於公有者,終止或撤 銷其承租、承領或耕作權,收回土地,另行處理;其為 放領地者,所已繳之地價予以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