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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臺北市政府政風處製播「誠信是門好生意」系列課程,請參考運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一、政府部門的廉潔與企業的誠信相輔相成,臺北市政府政風處 為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特委由該府公務人員訓練處製播「 誠信是門好生意」系列課程,邀請鍾元珧律師講授誠信經營 的關鍵思考及效益所在,從而強化公私部門廉潔夥伴關係, 共同建構廉能優質投資環境。二、旨揭課程業已置放於該府企業服務廉政平臺網頁專區(https://reurl.
  • 2.
    題:
    澎湖縣政府特製播「2024 廉潔菊島.海洋永續」專題演講影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並邀請上市公司傳授 企業社會責任理念、專家學者分享研究成果、深化法律專業 知能等方式,喚起社會大眾對海洋環境的重視,以強化私部 門之「企業誠信」、「海洋生態」、「環境永續」及「社會 責任」
  • 3.
    題:
    出席演講、座談、研習、評選(審)等活動、兼職或財務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本部 出席演講、座 談、研習、評 審(選)等活 動 §14 參與公部 門 參與私部門 § 14 應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 16Ⅰ 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 給規定」
  • 4.
    題:
    105年度「農地及農舍管理政策推動廉政研究」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P6 以我們自己來講,我們都盡量朝向慢慢走社區自主,現在不只是有兯部門 資源,也要連結到私部門,不然沒辦法生存。
  • 5.
    題:
    臺中分局場「企業誠信暨採購廉能座談會」成果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期以透過綜合座談意見交流, 建構多向溝通平臺,讓彼此合作關係更加緊密,並強化同 仁或廠商對企業誠信、採購或廉政法規的認識與瞭解,深 化公私部門人員的廉潔知能。
  • 6.
    題:
    「臺美21世紀貿易倡議反貪腐章」議題重點及整體利益說明宣導。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鼓勵舉報可疑貪腐事件,保護舉報者」、「促進公務員廉政措施」、「促進私部門、勞工組織及社會之參與」、「為預防及打擊貪腐及賄賂所採取或維持措施之適用及執行」等5大要點。
  • 7.
    題:
    水保局臺中分局 110年「企業誠信暨採購廉能座談會」成果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6-01
    容:
    期以透過綜合座談意見交流, 建構多向溝通平臺,讓彼此合作關係更加緊密,並強化同 仁或廠商對企業誠信、採購或廉政法規的認識與瞭解,深 化公私部門人員的廉潔知能。
  • 8.
    題:
    水保局臺北分局 110年「企業誠信暨採購廉能座談會」成果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3-06-01
    容:
    期以透過綜合座談意見交流, 建構多向溝通平臺,讓彼此合作關係更加緊密,並強化同 仁或廠商對企業誠信、採購或廉政法規的認識與瞭解,深 化公私部門人員的廉潔知能。
  • 9.
    題: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三、不能貪:強化公私部門治理,促進決策程序透明。四、不敢貪:打擊公私部門貪腐,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展現各級首    長清廉執政之決心,厚植民眾對公部門之清廉信賴,同時引領私部門    誠信經營,共同實踐本行動方案,具體策略如下:一、強化機關廉政經營責任制度,七、強化企業誠信,凝聚私部門反貪腐共識。八、增修肅貪法令,強化肅貪能量,落實揭弊者保護。
  • 10.
    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第 12 條 私部門 1.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之基本原則採取措施,以防止 涉及私部門之貪腐,加強私部門之會計及審計標準,並酌 情對不遵守措施之行為制定有效、適度且具有警惕性之民 事、刑事或行政處罰。在合理期限內,對原公職人員之職業活動,或公職人員 辭職或退休後在私部門之任職,進行適當之限制,以防 止利益衝突。 第 21 條 私部門之賄賂 各締約國均應考慮採取必要之立法和其他措施,將在經濟、 金融或商業活動過程中故意觸犯之下列行為定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