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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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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題:
    農業部114年度「圖利與便民案例彙編」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5-06-12
    容:
    縣府所依據事實及行政裁量理由,均記載 於公文書可以佐證,不但在申請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時,得據以維持原行政處分,將來申請人如不甘損失,另 向檢察機關告發公務員圖利犯罪,相關人員在刑事訴訟 上,亦有公文書可據以保障權益。
  • 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暨所屬各分署 配合檢察、廉政、調查機關發動刑事偵查作為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二、 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察機關:指各地方檢察署。 (二)廉政機關:指法務部廉政署(含各調查組)。 接獲檢察機關「傳票」或廉調機關「約談通知書」, 經列為「犯罪嫌疑人」、「關係人」 同仁接受傳喚或約談後,經檢察機關申請羈押,陪 同人員應即通報機關首長及直屬長官。
  • 3.
    題:
    「你越位了嗎?小心領到紅黃牌!」 防貪指引手冊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4-10-22
    容:
    最高檢察署為解決檢察機關偵辦見解歧異,於110 年12月9日召開「公務員詐領小額補貼款與貪污罪的關 係」學術研討會,參考國外立法例及學者建議,針對有 關公務員詐領加班費、應屬單純之刑法 詐欺罪為宜,且於111年2月25日新聞稿指明:基於檢 察一體原則,統一追訴標準,針對各檢察機關偵辦有關 上述4類案件,以普通詐欺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 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察署參酌研討會意見認定之;上 述四類案件以貪污治罪條例起訴者,
  • 4.
    題:
    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      方檢察機關,│核定列管之全國 284│業委員會││       
  • 5.
    題: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第 3 條檢舉人於前條所列案件之貪污瀆職事實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者,依本辦法規定核給檢舉獎金(以下簡稱獎金)。第 13 條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應設置專用電話、答錄機、信箱、傳真機或其他通訊設備,以利檢舉貪污瀆職案件。
  • 6.
    題: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法院、檢察機關,包括各級軍事法院、軍事檢察署;第二項所定法官、檢察官,包括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
  • 7.
    題: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查閱人如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而涉及刑事責任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依法函請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 8.
    題:
    政風機構加強行政肅貪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三)各檢察機關受理之貪瀆案件,經檢察官偵查結果,依規定予以簽結      或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者。十、各機關政風機構應隨時與法務部廉政署、調查、檢察機關或各級法院    保持密切聯繫,瞭解本機關員工所涉貪瀆案件之調查、偵查或審理結  
  • 9.
    題:
    國家機密保護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監察院、各級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檢察機關、軍法機關辦理案件,對其他機關或人員所提供、答復或陳述之國家機密,應另訂保密作業辦法;其辦法,由監察院、司法院、法務部及國防部於本法公布六個月內分別依本法訂之。第 25 條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如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
  • 10.
    題: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1-11-08
    容:
    第 11 條 與審判和檢察機關有關之措施 1.考量審判機關獨立及審判機關在反貪腐方面之關鍵作用,對各締約國內不屬於審判機關但享有類似審判機關獨立性 之檢察機關,得採行及適用與依本條第 1 項所採取具有 相同效力之措施。各締約國均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依其國家法律鼓勵其國家 偵查和檢察機關與私部門實體,特別是與金融機構之間, 就觸犯本公約所定犯罪涉及之事項進行合作。均應考慮鼓勵其國民及在其領域內有習慣住居所 之其他人,向國家偵查和檢察機關檢舉觸犯本公約所定犯 罪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