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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法規名稱: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發布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一、為規範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請託關說事件之 應由被請託關說者於三日內向所屬機關政風機構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者,應向兼辦政風業務人員或首長指定之人員登錄 未設置政風機構或兼辦政風業務人員之機關,其首長應指定專責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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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 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 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 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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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標題:
-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 之董事及監察人、第六款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第 七款軍事單位少將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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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標題:
-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法規名稱: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第 1 條政風機構之設置及其人員之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第 2 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第 3 條本條例所稱政風機構,指中央與地方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關)掌理政風業務之機構。本條例所稱政風人員,指法務部廉政署負責政風相關業務人員及政風機構編制內辦理政風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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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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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標題:
- 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五、政風機構業務之督導、考核及協調。六、政風機構組織、人員管理之擬議及執行。七、法務部部本部政風業務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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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標題: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政府間國際組織、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反貪腐機構共同合作,以落實公約所建立之反貪腐法律架構。之能力方面得發揮重 要之作用,包括透過加強能力與設置機構, 確信非法獲得個人財富特別會對民主體制、執行公務或提供公共服務之任何其他人員,包括為公營 機構或公營事業執行公務; (iii)依締約國法律定義為公職人員之任何其及為外國執行公 務之任何人員,包括公營機構或公營事業; (c)國際組織官員,指國際公務員, 第 6 條 預防性反貪腐機構 1.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法律制度之基本原則,確保設一個 或酌情設多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