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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應納入 紀錄,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之。 有關採購程序有明顯違法之虞,經建議並納入紀錄,仍不為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採納時,政風機構得調閱請 託或關說之書面或紀錄,惟應經機關 (構)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行政體系洽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釋示或提出建議,並留存紀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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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標題: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 4 條本法第三條所稱機構,指實(第 11 條國家機密之核定,應留存書面或電磁紀錄。第 12 條本法第八條所定國家機密相關之準備文件、條規定應於核定前會商其他機關者,其會商程序及內容,均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三、錄音片(帶)、影片(帶)或其他電磁紀錄片(帶),於本片(帶) 及封套標題下或其他易於識別之處標示,須與機關內有關單位會辦時,其會辦程序及內容,應作成書面紀錄附卷。第 21 條國家機密之傳遞方式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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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申報人逾期不為補正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第 6 條申報人於申報後發現申報資料錯誤時,以口頭陳述意見者,受理申報機關(構)應製作書面紀錄,並由申報人簽名或蓋章。第 9 條受理申報機關(構)對於前二條查核結果,應留有完整之紀錄。前項通知,得以電話為之,並應製作書面紀錄留存。第 15 條申請人應親自到場查閱,不得委任他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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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標題: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09-29
- 內容:
- 前項申請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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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標題:
- 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
- 資料來源:
- 廉政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1-11-08
- 內容:
- 以維持與政府開支和財政收入有關之帳冊、 紀錄、財務報表或其他文件完整無缺,並防止竄改此類文為了預防貪腐,各締約國均應依其國家關於帳冊和紀錄保 存、財務報表揭露及會計和審計標準之法規採取必要措施 並視情況驗證實際受益人身分、保存紀錄,及報告可疑 交易等規定; (b)在不影響本公約第 46其法院或其他主管機關有權要求提供或扣押銀行、財務或 商業紀錄。締約國不得以銀行保密為理由,拒絕依本項規 定採取行動。 第 41 條 犯罪紀錄 各締約國均得採取必要之立法或其他措施,依其認為適當之 條件及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