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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6-06
- 內容:
- 企劃科陳永剛 第十點附件三○○○年度○○直轄市、縣(市) 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計畫成果報告修正規定 一、 計畫編號: 二、 計畫名稱: 三、 計畫經費:補助款 千元,配合款 千元,合計: 千元 四、 受補助(執行)單位: 五、 計畫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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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5-23
- 內容:
- 4 其他 (1) 111、112、113年度本會休閒農業區補助計畫經費運用情形(執行內容及預算執行率)。 4 其他 (1)111、112、113年度本會休閒農業區補助計畫經費運用情形(執行內容及預算執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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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5-05-23
- 內容:
- 4 其他 (1) 111、112、113年度本會休閒農業區補助計畫經費運用情形(執行內容及預算執行率)。 4 其他 (1)111、112、113年度本會休閒農業區補助計畫經費運用情形(執行內容及預算執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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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5-16
- 內容:
- 2 7079 第十點附件三 附件三 ○○○年度○○ 直轄市、縣(市) 農路交通安全設施設置計畫 成果報告 修正規定 計畫編號: 計畫名稱: 計畫經費:補助款 千元,配合款 千元,合計: 千元 受補助(執行)單位: 計畫聯絡人: 姓名: 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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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5-12
- 內容:
- 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所列 「經費編列及支用原則」25% 執行成果之影響及延續 20% 計畫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10% 註:計畫如能與本署洄游農STAY、 十、經費請撥及結案: (一) 計畫經費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 業規定」辦理。 (二) 撥款及結算: 1.受補助單位除實施校務基金者或情況特殊,經農業部同意者外,應 開立專戶保管及收支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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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2
- 內容:
- 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應依農業部主管計 畫經費處理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績效評比及查核等考核結果得作為後續計畫經費核定之 參據。(四)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有賸餘者, 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八)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農村水保署及所屬分署辦理相關農村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 績效評比及查核等考核結果得作為後續計畫經費核定之參據。 對補(捐)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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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27
- 內容:
- 檢視計畫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相符,並得作為後續計畫經費核配之參據。 十一、其他執行注意事項如下: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農村水保署應檢視計畫執行成果與預期效益是否相符,並得作為後續計畫經費核配之參據。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等,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四)有關經費支存及會計 事務之處理等,依「農 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 理手冊」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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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2-20
- 內容:
- 亦得由輔導單位整合轄下休區需求策辦執行工作,提高計畫經費執行成效。 倘執行項目涉輔導單位之軟硬體整備提補助經費編列及使用,請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年度基金預算尚未通過審議,計畫補助經費於同一工作項目內,不得與其他公部門補助計畫經費互為配合款,如經查有該等情事,將收回補助經費。 玖、其它注意事項 計畫經費及管考執行規定: 補助經費編列及使用請依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經費處理作業等請內容不得與其他計畫有重複補助情形,亦不得與其他計畫經費互為配 合款,如經查有該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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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9
- 內容:
- 亦得由輔導單位整合轄下休區需求策辦執行工作,提高計畫經費執行成效。 倘執行項目涉輔導單位之軟硬體整備提補助經費編列及使用,請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本年度基金預算尚未通過審議,計畫補助經費於同一工作項目內,不得與其他公部門補助計畫經費互為配合款,如經查有該等情事,將收回補助經費。 玖、其它注意事項 計畫經費及管考執行規定: 補助經費編列及使用請依據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經費處理作業等請內容不得與其他計畫有重複補助情形,亦不得與其他計畫經費互為配 合款,如經查有該等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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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2-18
- 內容:
- 新班開辦費:新班設立後1年內,得申請補助設立招牌等田媽 媽品牌識別標幟運用、場域改善及經營設備最高35萬元,補 助比例不超過總計畫經費之三分之二為原則,且配合款不得 編列薪資及餐點材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