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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5-03-31
- 內容:
- 為加強本(114)年防汛期前各縣市政府山坡地開發水保計畫及簡易水保申報書之臨時防災設施及災害搶救應變措施,自2月14日起排定行程,會同相關技師公會實地勘查,抽查重點包括臨時沉砂滯洪池、截排水溝、邊坡保護及災害搶救小組應變措施,截至3月底已抽查水保計畫26件、簡易水保申報書16件,預定於汛期前辦理完成;各項缺失均製作紀錄並函請當地縣(市)政府要求水保義務人1個月內限期改善完成,後續將列管追蹤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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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5-03-12
- 內容:
- (三)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 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 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 理核銷。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 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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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資料來源:
- 重要資訊及成果
- 發布日期:
- 2025-02-14
- 內容:
- 為加強本(114)年防汛期前各縣市政府山坡地開發水保計畫及簡易水保申報書之臨時防災設施及災害搶救應變措施,自2月14日起排定行程,會同相關技師公會實地勘查,抽查重點包括臨時沉砂滯洪池、截排水溝、邊坡保護及災害搶救小組應變措施,截至2月底已抽查水保計畫10件、簡易水保申報書2件;各項缺失均製作紀錄並函請當地縣(市)政府要求水保義務人1個月內限期改善完成,後續將列管追蹤改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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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5-01-02
- 內容:
- (二)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 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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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9
- 內容:
-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室內裝修、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者 , 受補助單位應先依 相關 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四)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室內裝修、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 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者,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 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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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4-12-17
- 內容:
- 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二)辦理項目涉及容許使用、建築執照、雜項執照、水土保持計畫(含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受補助單位應先依相關規定申辦後始得執 行,未依規定申辦者,該項目不得辦理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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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資料來源:
- 山坡地管理類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從事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行為,且挖方及填方加計總和或堆積土石方分別未滿二千立方公尺,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種類及規模如下:一、從事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所需之修築農路:何種規模及種類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水土保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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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料來源: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水土保持保證金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總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故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無需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需否繳納水土保持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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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資料來源:
- 山坡地管理類
- 發布日期:
- 2024-10-25
- 內容:
- 一、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程序 (一)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併同目的事業開發或利用許可申請文件,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款申請後,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三)主管機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無第十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一條第四款等情事,且屬需繳納審查費者,(四)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除應檢送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一份予水土保持義務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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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資料來源:
- 手冊及圖書
- 發布日期:
- 2024-10-24
- 內容:
- 模未達中央主 管機關所定者,其水土保持計畫得以 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之;其種類 及規模,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 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 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 程序、其種 類及規模非屬同條第四項得以簡 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者。 三、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款所定之 治理或經營、持法第十二條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 畫或得以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代替 者,於申請雜項執照或有實際開挖行設施用地如位於山坡地,應依規定辦理水土保持計 畫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並已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