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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四) 建築基地空地:建築基地之空地除通路、停車空間及其他必要設施外,應配合景觀設計予以綠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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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透過居民共同討論,執行社區無用設施減量。二、計畫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社區無用設施之減量處理。5.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九、統一申請窗口:各縣(市)政府。本計畫以不補助新建任何建築物為原則,如經評估確有需要者,該等設施需事先勘查其必要性、安全性及使用率,並詳列於申請計畫書內。改善閒置空間或經營績效不善之設施者,應檢附符合計畫使用目的之使用執照及建築結構安全鑑定相關文件;觀景台及公廁 者,應先辦妥容許興建該等設施之相關核定文件。(六)計畫工程內容請各申請單位確認無重複向其他單位申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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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依礦業法所為之探礦、採礦及其鑿井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之開發申請案,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審核。(四)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位置,致生危害安全之虞者。(五)各單項水土保持設施規模增減超過百分之二十者。(六)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結構體者。(變更水土保持計畫即應停工)二十九、水土保持義務人辦理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時,該部分應即時停工,並應檢具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設計書圖,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致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廢止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四十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及水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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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三)為使農民瞭解農村發展多元化,水土保持設施、農村建設與農村社區總體營造等成果,進而辦理農村發展多元化等活動及有關之研習,促進農村永續發展。研習各地農村建設、農村生活產業、農業生產技術、農村生態保育、農產品禮品化包裝設計、地方義工培育、農村文化解說、水土保持各項設施與功能等知能,並透過參訪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歷年辦竣農村規劃且建設具相當成果、十大經典農漁村、魅力農村、農業試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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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0-12
- 內容:
- 之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併同進行分區規劃及配置公共設施。第三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滿足土地使用需求、因應農村社區配置公共設施之整體需要為原則,且不得妨礙居住安全、衛生、四、公共設施規劃及其圖說:應考量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配置公共設施構想,並應包含社區內現有與擬增設公共設施之項目、數量及相對位置。五、農村景觀及建築風貌規範:應包含當地資源特色之建材、地區紋理及建築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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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農村社區環境綠美化及景觀維護等設施,以僱工購料方式辦理為限,不適用第十一點第五款之規定。 照顧服務友善設施:農村既有服務空間和公共場域之出入動線、衛生空間(含廁所盥洗室設施(備))、友善設施及安全標示等設施改善。(四) 生態保育類:1. 農村生態資源調查:認識農村自然資源與生態特色,動、植物資源調查方法訓練,鄉土自然資源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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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2-14
- 內容:
- 油料災情、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資訊,並協調辦理水電維生設施搶通、調度支援事宜。電力、 電信、瓦斯、油料災情、 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 資訊,並協調辦理水電 維生設施搶通、調度支 援事宜。及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配合參 與,整合自來水、電力、 電信、瓦斯、油料災情、 搶修進度、修復時間等 資訊,並協調辦理水電 維生設施搶通、調度支 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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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協助農業旅遊環境基礎設施,優化服務場域之建設與活化發展。2.農村體驗設施之建設與活化發展。其執行內容得包含下列各類:(一)農業生產技術類:農業生產加工相關技術、設施(備)之研發、試驗、推廣應用、調查診斷、現地輔導及人才培訓等。水資源保育及再利用設施。3.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4.農村社區照顧服務友善設施及環境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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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9-21
- 內容:
- 為規範由農村再生基金所支應之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及相關作業事項,特訂定本處理原則。二、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於本署暨所屬分署核定後,應依本處理原則辦理,本處理原則針對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所坐落之土地地權、容許使用、設施之產籍登記、維護管理、土地使用同意年限等事宜作規範,其適用於本署暨所屬分署自行興建、委託或補助政府機關、農民團體興建者(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三、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坐落於私有土地者,應於發包前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附件一)及依本處理原則第十二點規定取得認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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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 標題:
-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5-30
- 內容:
- 農村社區為管理及維護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得就其相關管理維護義務及使用權利等事項,區公約制定會開會通知函應於開會七日前送達所涉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土地之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不詳或無法送達者,應以掛號送達其代表人或各該公共設施、建築物、景觀土地之實際使用人或管理人。附件一附件一社區公約範本 為維護管理本社區農村再生計畫之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提升本社區整體風貌,特依農村再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本公約全體簽署人同意遵守之: 一、本公約所定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之施行範圍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