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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3-27
- 內容:
- 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應變措施,依據農業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二、任務:(一) 配合本部災害緊急應變小組與中央及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之開設,處理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應變措施,適時發布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警戒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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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6-01-12
- 內容:
- 以下簡稱本署)為使所屬單位於主管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依循一定程序,通報災害狀況,採取必要應變措施,依據「農業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二、本作業規定適用於本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尚未成立,而有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該小組成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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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12-23
- 內容:
- 一、依據(一) 災害防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貳篇第一章第六節。二、目的(一) 提供各防救災單位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已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可順利疏散民眾,引導民眾至避難收容處所,強化應變處理之能力。(二) 提昇民眾平時之準備及災害來臨時之應變能力,降低災害對生命、財產的威脅性,進而健全地區防救災體系,建立由下而上的災害預防觀念和避災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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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4-08-31
- 內容:
- 含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及災害區域,並附環境地質圖。 (2)基地地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其他相工程地質評估:含地質適宜性、地質災害潛勢等。 2.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含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及災害區域,並附環境地質圖。 (2)基地地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其他相關工程地質評估:含地質適宜性、地質災害潛勢等。 2.申請開發基地依地質法規定,須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含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及災害區域,並附環境地質圖。 (2)基地地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其他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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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7-31
- 內容:
- 圖中應含地層與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及 災害區域等分布狀況。改善措施 (五)保全對象位置及規模 (六)近年災害情形 四、分期分區處理計畫 (一)處理原則:說明分期分區處理內容,圖中應含地層與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 象、崩塌及災害區域等分布狀況。圖中應含地層與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 象、崩塌及災害區域等分布狀況。治理成效分析 (四)改善措施 (五)保全對象位置及規模 (六)近年災害情形 四、分期分區處理計畫 (一)處理原則:說明分期分區處理內容,應包括分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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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3-06-10
- 內容:
- 即時疏通水路及橋涵之堵塞,暢通水流,避免造成災害,並防止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或擴大,支援相關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辦理安置重機械待命,特訂定本作業方式。三、進駐申請:分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小組)開設期間,其轄內公所得基於防減災需求提出申請。通以應變小組開設後疏通水路、橋涵之堵塞、暢通水流等避免造成災害之工作為原則。應變小組未開設時,公所為辦理零星災害之緊急搶修通,由其自行編列經費辦理,若有其他緊急需要,則依照農業部支援地方政府因應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處理協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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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30
- 內容:
- 第一條 本標準依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定義如下:一、土石流災害:指因泥、砂、礫或巨石等物質與水之混合物,受重力作用產生黏稠流動體所造成之天然災害。二、大規模崩塌災害:指邊坡土石崩落或滑動之天然災害,其崩塌面積超過十公頃、土方量達十萬立方公尺或崩塌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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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11-19
- 內容:
- 公告所稱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係指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所需之訊號。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含疏散區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二)樣式:消防車、救護車、警車、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勒務時。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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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8-30
- 內容:
- 一、依據:本規定依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二、支援時機:(一)於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直轄市、縣(市)政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經向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 提出支援請求,或由本部主動派員協助。(二)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協調本部支援者。三、支援項目:(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有發生之虞時,緊急處理技術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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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7-25
- 內容:
- 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搶險、搶通、十一、依本程序執行仍無法有效因應災害緊急應變時,得隨時報本署以專案處理。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農保管字第1121865914號函修正為「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並修正發布全文15點緊急搶修通工程報署備查表修正規定 年 月 日 檢陳 災害緊急搶修通工程(工程經費未達500萬者)計 件,經費合計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