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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應及時通報檢調單位請求處理;如引發重大災害時,應向危機救災組或現行災害防救災組或現行災害防救體系提報,請求支援處理。九、小組應依資通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流程(如附圖一),彙總資通安全事件、分析報告。判斷是否需要支援 啟動緊急應變措施 辦理資通安全 事件通報 通報災害防救體系 資通安全事件 通報建檔 需要支援 重大災害 重大事故 通報檢調單位 協調資通技術 服務組支援 是 否 是 是 否 執行解決辦法 辦理資通安全 事件結案通報 否 資通訊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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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致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廢止原核定水土保持計畫)含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及災害區域,並附環境地質圖。 (2)基地地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或其他相關工程技術規範工程地質評估:含地質適宜性、地質災害潛勢等。 4.土壤:應詳細說明土壤分類及其分布、環境地質:含地質構造、特殊地質現象、崩塌及災害區域,並 附環境地質圖。 (3)工程地質評估:含地質適宜性、地質災害潛勢等。 4.土壤:應詳細說明土壤分類及其分布、深度、物理性、化學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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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2-14
- 內容:
- 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應變中心)執行編組、開設時機、任務及災害防救相關作業事宜,特訂定本要點。二、應變中心之任務如下:(一)加強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防救相關機關(單位、團體)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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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 現況或災害照片:(每個重要工項至少一張,並說明擬改善之內容,如屬不同工區則請加註擬處理工程所在之坐標)) 現況或災害照片: (每個重要工項至少一張,並說明擬改善之內容,如屬不同工區則請加註擬處理工程所在之坐標)) 現況或災害照片:(每個重要工項至少一張,並說明擬改善之內容,如屬不同工區則請加註擬處理工程所在之坐標) () 現況或災害照片:(每個重要工項至少一張,並說明擬改善之內容,如屬不同工區則請加註擬處理工程所在之坐標) (照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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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5-13
- 內容:
- (八)規劃成立坡地災害緊急對策支援團隊。(九)推動水土保持試驗研究專責單位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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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10-08
- 內容:
- 溪流及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之新增及調整等工作,並更新災害潛勢資料庫,作為各級政府及民眾進行防災相關工作之基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溪流。(二)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係指依據現地大規模崩塌發生之自然條件,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大規模崩塌災害之地區。(三)影響範圍:係指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時可能遭土石沖擊、淤埋之範圍。(四)保全住戶:係指土石流或大規模崩塌災害發生時,影響範圍內居住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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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9-01
- 內容:
- 本署已公布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或近一年曾發生土石流災害之溪流,但尚未納入土石流潛勢溪流公布名單者。 觀測站運作達五年以上(含五年)且短期無災害之虞者。(2) 觀測站因其他原因須變更地點署已公布之土石流潛勢溪流,或近一年曾發生 土石流災害之溪流,但尚未納入土石流潛勢溪流公 布名單者。 觀測站運作達五年以上(含五年)且短期無災害之 虞者。 (2) 觀測站因其他原因須變更地點者。為本署已公布之土石 流潛勢溪流,或近一 年曾發生土石流災害 之溪流,但尚未納入 土石流潛勢溪流公布 名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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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05
- 內容:
- 一、目的為執行災害防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二) 管制執行單位認有其他致生災害之虞者,得視現地實際情況進行管制。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南投分署」管轄,另現行災害 防救法已將大規模崩塌災害納入法定災害;爰配合機關名稱變更及現行 災害防救法,擬具「九份二山地震國家紀念地人車管制作業程序」修正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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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第三十四條 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因重大天然災害受有損害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協助農村社區重建工作,得逕為調整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並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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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各分局,為辦理農村社區建設、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及災害復建工作,落實農村由下而上共同參與,營造農村空間美學及生態環境,達成農村再生,建立富麗新農村之目標,特訂定本研提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