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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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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1.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不再以財產列管,其後續處理依該手冊第六十六點第二、三及五款規定辦理。 該設施經報廢 後,不再以財 產列管,其後 續處理依該手 冊第六十六點 第二、三及五 款規定辦理。 產列管,其後 續處理依該手 冊第六十六點 第二、三及五 款規定辦理。
  • 72.
    題: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1-27
    容:
    適時滾動檢討 與修正,爰刪除第五款規 定,其餘款次配合遞移。 1. (六)前五款課程內容得以講座、 研習營、工作坊、個案討論、 實務輔導或其他方式辦理, 但課程內容得依社區需求 及特性擬定。 二、 配合現行規定第八點第五 款自選課程部分納入年度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手 冊,爰調整本點課程名稱及 除關懷班外各階段必須完 第十六點第五款 其它注意事 項: 一、本點由現行規定第十六點 第五款規定移列,並配合附 成培訓之人數,原則採定 額人數方式,依社區戶數 或人口數分為A、
  • 73.
    題: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含本辦法所需書、表、文件之格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4-08-31
    容:
    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先通知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補正。三、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原水土保持設施仍可發揮其正常功能。四、前項第六款,視實際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增設必要臨時防災措施。符合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形。(書、表、文件之格式)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需書、是 □否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開發 規模 農業整坡作業 公頃 修築農路 長度 公尺 路基寬度□否 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第十一條第五款 開發 規模 農業整坡作業 公頃 修築農路
  • 74.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管理獎勵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12-31
    容:
    三、為感念個人對山坡地 保育利用管理工作之 付出,增訂第五款及 第六款規定,規範得 獎者服務機關應辦理 該等人員之敘獎。
  • 75.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11-30
    容: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所稱住屋,其範圍以作為臥室、客廳、飯廳及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 五款所稱住屋,其範圍以 作為臥室、客廳、飯廳及 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四、第一項第五款及第 六款酌修文字。 五、增列第二項,規範 自行負擔之醫療費 用範疇。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 五款所稱住屋,其範圍以 作為臥室、客廳、飯廳及 連棟之廚廁、浴室為限。
  • 76.
    題:
    農路設計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5-31
    容:
    路基軟弱不穩定路段底層厚度可達十五公分,必要時得增加;底層級配規格從第二十四點第五款規定。路基軟弱不穩定路 段底層厚度可達十五 公分,必要時得增加; 底層級配規格從第二 十四點第五款規定。其厚度為十公 分,路基軟弱不穩定路 段底層厚度可達十五 公分,必要時得增加; 底層級配規格從第二 十四點第五款規定。
  • 77.
    題: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14
    容:
    養護成果之考 農業部組織法第五條第五 款規定,農業部次級機關為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其 改制前為水土保持局,爰配 合修正該機關名稱。
  • 78.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工程採購投標須知(93.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0-01-06
    容:
    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日起三年。
  • 79.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3-25
    容:
    並非全區皆須劃定 為特定水土保持 區,為保障民眾權 益,爰有必要採劃 定範圍最小化之原 則,以落實水土保 持法第三條第五款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 定之意旨,併定明 有亟需加強實施水 土保持之處理與維 護之地區,始劃定 公告。
  • 80.
    題: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2-10
    容:
    爰配合刪除第四 款工程中止用語,並 增訂第五款水土保持 計畫失效,發還保證 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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