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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25
- 內容:
- 參考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二款, 爰增訂第二款,其餘款次 配合遞移並酌作文字修 正。 (五)中央機關(單位、團體) 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 調度與支援及地方政府 資源跨轄區支援事項。參事、司 (處)長或簡任第十二 第二款增列大規模崩塌,理由 同修正名稱說明,並參考中央 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第七 點第二款,新增行政院政務委 員擔任協同指揮官之規定。 (處)長或簡任第十二 職等以上職務之專責人 二、 第二款因考量新聞澄清 需求,進駐機關新增國家 通訊傳播委員會;另考量 行政群組中財務組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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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22
- 內容:
- 建物及交通設 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二條 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將 「土石流災害」修正為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 災害」,爰配合增列第二 款大規模崩塌災害之相 關定義,其餘款次配合 遞移並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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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20
- 內容:
- 二、第一款第一目之一、第二款 第一目之一、第二款第一目 之三修正如下: 依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 業要點,氣象局發布海上 颱風警報後,依後續影響 程度區分為三級或二級開 設。 三、配合第三點第四款修正,將 第二款第二目之一、第三款 第二目之一,情資研判組增 派副總工程司。第三款之開設時機,修正如 下: (一)將現行第二款第五目「提昇 為一級開設」之時機,改列 於第三款第一目之三,並支援本小組 應變作業(請參閱土石流災 二、第二款第一目之四,修正如 下: 依實際運作,增加本會災 害緊急應變小組工作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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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6
- 內容:
- 三、為符合資安要求,將本點 第二款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防災應變系統網址修正 為 https://fe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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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4
- 內容:
- 三、 本點第二款酌作文 字修正。 三、進駐申請: 分局土石流及大規模崩 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 (以下簡稱應變小組) 開設期間,其轄內公所 得基於防減災需求提出 申請。 一、 本點第二款酌作文 字修正。 二、 本點第三款第四目 配合災害防救法一 百十一年六月十五 日修法,修正「土 石流災害」為「土 石流及大規模崩塌 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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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內容:
- 二、本點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 至第七款因應政府組織架構 調整,修正相關機關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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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13
- 內容:
- (六) 申請補助未符合第三點第二款第二目公告之發展區域或未於 第六點公告受理期間提出者,如係為配合執行農委會重要政 策或亟需建設事項,且符合本作業規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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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3-01
- 內容:
- (四)資訊公開時機:審查會議舉行七日前,將開會通知單及本點第二款水土保持義務人出具同意書所載計畫內容,開放顯示於本局指定平台供下載;審查紀錄於會後三十日內公開;最終審查結果於准駁之行政處分作成後七日內公開; (三)監督檢查:得以監造紀錄(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免附)及施工中照片取代第十一點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施工(停工)中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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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標題:
- 零飢餓推動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02-01
- 內容:
- 為促進在地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所得,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市、縣(市)為促進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費,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事項,得輔導設有實體或線上賣場之農民團體於賣場設置惜食專區,為促進在地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所得, 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促進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 費,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事項,得輔導設有實體或線上 賣場之農民團體於賣場設置惜食專區,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設置在 地農產品銷售據點,並優先採用在地農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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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02-01
- 內容:
- 為促進在地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所得, 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市、縣(市)為促進在地農產品消費,減少食物浪 費,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事項,得輔導設有實體或線上 賣場之農民團體於賣場設置惜食專區,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設置在 地農產品銷售據點, 五、 本會及所屬機關(構)就第二點第二款第二目事項,得輔導設置惜 食專區。為促進在地 農業發展,增進農民所得,就第二 點第二款第一目事項,得輔導直轄 市、縣(市)政府、農民團體、農業 相關團體等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