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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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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31.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保育治理及農路設施改善工程提報審查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3-04
    容:
    秘書 副分署長署長 附頁 概略圖:(請附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影本或可供辨識之清晰影像圖資,並加註工程位置。 工程位置圖、現況照片如後附頁 勘查人員 科長 秘書 副分署長署長 附頁 概略圖:(請附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影本或可供辨識之清晰影像圖資,並加註工程位置。 科長 秘書 副分署長 分署長附頁 概略圖:(請附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影本或可供辨識之清晰影像圖資,
  • 732.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6-03-27
    容:
    以下簡稱本小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署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四人,由副署長二人、主任秘書及總工程司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委員若干人,署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指揮官一人,由署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四人,由副署長二人、主任秘書及總工程司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委員若干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置指揮官一人,由 署 長兼任,綜理本小組災害應變事宜;副指揮官四人,由副 署 長二人、
  • 733.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6-01-12
    容:
    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簽報署長核定後實施。四、通報作業:(一) 為爭取救災時效,綜合規劃司司長、協調服務科科長,以及本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並副知本署減災監測組。(二) 傳真及網路通報:完成電話通報後,應將災害訊息依「水土保持天然災害查報單」 其他重大災害:視實際需要由各該業務主管單位簽報署長核定後實施。 通報作業: 為爭取救災時效,各級災害權責單位於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綜合規劃司司長、協調服務科科長,以及本署署長、副署長、主任秘書並副知本署減災監測組。
  • 734.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法規小組設置要點(民國113年1月1日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2-05-09
    容: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署長指定副署長一人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署長就本署適當人員中指定一人擔任,襄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其餘委員由署長就下列人員選聘(派)之:(一)學者專家四至八人。四、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由秘書室人員兼任,報請署長核定派兼之,負責執行本小組行政事務。
  • 735.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託服務作業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9-27
    容:
    主任秘書 副署長署長 署長 註: 1.各核章層級主管應於審查意見欄位表示意見,如無意見請手寫「同承辦人員意見」。 成果報告書(本文): 科長 秘書 副分署長署長 註: 1.各核章層級主管應於審查意見欄位表示意見,如無意見請手寫「同承辦人員意見」。 主任秘書 副署長 副署長 署長 註: 1.各核章層級主管應於審查意見欄位表示意見,如無意見請手寫「同承辦人員意見」。
  • 736.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土石災害緊急水土保持處理程序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1-07-25
    容:
    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經農業部或本署署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確有緊急處理必要之工程, 敬陳 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 副署長署長 署 長 序 號 (優先順序) 工 程 名 稱 縣市 鄉鎮 工 程 內 容 預估經費 (仟元) 執行單位  敬陳 總工程司 主任秘書 副 署 長署 長 署 長 序 號 (優先順序) 工 程 名 稱 縣市 鄉鎮 工 程 內 容 預估經費 (仟元) 執行單位
  • 73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9-11-25
    容:
    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署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副召集人及審查委員,依第三點建立之名單,逐案簽請署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或為變更參考名單由承辦業務組於每年十一月底前簽報署長核定;必要時,得另專案辦理 。申請面積十公頃以上或長度一千公尺以上之交通系統由副署長兼任召集人,主任秘書或總工程司兼任副召集人;申請面積未達十公頃或長度未達一千公尺依第三點建立之名單,逐案簽請署長核定。但申請開發案之規模大小、地形、地質等情形特殊或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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