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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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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1.
    題: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機構請託關說登錄查察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廉政專區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十一、各機關處理請託關說之獎懲處理原則,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會同      法務部定之。
  • 52.
    題:
    重要成果及效益
    資料來源:
    農村再生
    發布日期:
    2022-09-29
    容:
    103 年 2 月 18 日完成修正並發布實施「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 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解決過去施設公共設施時所面臨之共 有土地、既有道路等地權疑義,並解決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 之證明文件等爭議,保障部分無償提供農業用地供公眾使用之 所有權人權益,
  • 53.
    題:
    野溪淤積土石清疏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22-09-28
    容:
    肆、清疏及土石處理原則六、野溪淤積土石清疏應以野溪之保育治理為目標,不得危害既有構造物,影響上下游河道穩定。八、野溪清疏後產生之土石,其處理原則如下:(一)就近提供重建工程使用、填復流失公、私有土地,並配合工區特性,採就地整坡固灘,如溪床整理、構造物背填或提供其他公共工程使用等。屬搶險或搶通清疏部分,執行機關應依行政院函頒「河道搶險搶通復舊及有價土石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 54.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行政規則修正草案研商會議
    資料來源:
    重要資訊及成果
    發布日期:
    2022-09-01
    容:
    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及審核作業原則」、「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第3點附件一」等修正草案,以符合農再計畫辦理之實勘作業、補助規範及涉及農保規定時之土地同意書修訂等實務情形。
  • 55.
    題: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20-05-07
    容:
    各縣市山坡地範圍通盤檢討之原則,係辦理山坡地境界線之通盤 檢討,其處理原則為坡度未滿5%且高程未滿100公尺則劃出山坡 地,坡度超過5%則劃入。
  • 56.
    題:
    107年度成果彙編集
    資料來源:
    教育資源
    發布日期:
    2019-05-20
    容:
    各縣市山坡地範圍通盤檢討之原則,係辦理山坡地境界線之通盤 檢討,其處理原則為坡度未滿5%且高程未滿100公尺則劃出山坡 地,坡度超過5%則劃入。
  • 57.
    題:
    農村社區自辦整體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8-11-27
    容:
    前款用地涉及其他機關單位之公有或管有土地者,依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前款用地涉及其 他機關單位之公 有或管有土地 者,依辦理農村 再生相關公共設 施作業處理原則 等相關規定辦 理。三) 前款用地涉及其 他機關單位之公 有或管有土地 者,依辦理農村 再生相關公共設 施作業處理原則 等相關規定辦 理。
  • 58.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個人資料與資通安全管理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8-01-31
    容:
    (三) 發生個資事件之單位須擬定個資侵害事件處理原則,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通報本小組召集人。 (三) 發生個資事件之單位 須擬定個資侵害事件 處理原則,進行緊急因 應措施,並通報本小組 召集人。 (三) 發生個資事件之單位 須擬定個資侵害事件 處理原則,進行緊急因 應措施,並通報本小組 召集人。
  • 59.
    題:
    農業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推動社區農村再生計畫審查及管考作業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2-18
    容:
    請依農村水保署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規定辦理。涉及建築行為、土地使用、請依農村水保 署辦理農村再生相 關公共設施作業處 理原則規定辦理。 涉及建築行為、土 地使用、土地接管 與撥用、請依水保局辦理農 村再生相關公共設 施作業處理原則規 定辦理。涉及建築 行為、土地使用、 土地接管與撥用、辦理農 村再生相關 公共設施作 業處理原 則」第三點 附件一土地 使用同意書 內容。請依農 村水保署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涉及建築行為、土地使用、土地接管與撥用、
  • 60.
    題:
    九十八年度富麗新農村建設研提注意事項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十二、富麗新農村建設經費處理原則如下:(一)經費來源: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四)補助款處理原則:1.地方配合款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其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十二、富麗新農村建設經費處理原則如下: (一)經費來源: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四)補助款處理原則: 1.地方配合款依據中央對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 十二、富麗新農村建設經費處理原則如下: (一)經費來源:由中央、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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