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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副召集人由林業處處長兼任;委員十至十二人,由下列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兼之:(一)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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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5-13
- 內容:
- 三、本小組採任務編組,由局長擔任召集人,副局長一人為副召集人,成員若干人由本局及分局人員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執行秘書,成員之差勤由人事室管理、年終考績由小組初評,逕送原單位合併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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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1-21
- 內容:
- 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署長指派副署長一人及主任秘書兼任;署減災監測組資訊管理科科長及業務主辦人員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負責本小組行政事務。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未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委員未能出席時,得派員代理。 三、 本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 別由署長指派副署長一人及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本 署總工程司、由本署減災監測組資訊 管理科科長及業務主辦人員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 命,負責本小組行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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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01-20
- 內容:
-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指派代表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人員三人及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審議小組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 部 指派代表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 部 人員三人及外聘農業、財務、 審議小組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指派代表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人員三人及外聘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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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01-02
- 內容: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及主任秘書兼任之;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總工程司、各組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一級主管及各分局分局長兼任。由綜合企劃組資訊管理科(以下簡稱資訊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之命,綜理本小組日常事務。本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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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3-24
- 內容:
- 本工作小組置委員二十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局長兼任之;二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水土保持局副局長、主任秘書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一)內政部代表一人。 四、本工作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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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3-24
- 內容:
- 三、本推動小組置委員十六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副主任委員擔任之;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會主任秘書擔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一)行政院經濟能源農業處代表一人。四、本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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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12-03
- 內容:
- (小組之組成)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本小組事務,由局長指派副局長一人兼任之;副召集人二人,協助召集人處理本小組事務,由本局農村建設組組長及簡任正工程司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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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9-02
- 內容:
- 審查委員組成及會議召開程序如下:(一)審查委員計十七人,由副署長分別擔任召集人與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農村規劃組組長、農村建設組長、產業發展及休閒組組長、保育治理組組長、(二)審查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兩者均未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出席委員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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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4-19
- 內容:
- (二)置副召集人一人,由分署長指派一人兼任之。(三)委員若干人,由各分署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且取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品管受訓合格人員或分署副工程司以上人員選任外, (二)置副召集人一 人,由分署長 指派一人兼任 之。 (三)委員若干人,由 各分署具有工 程專業知識, 且取得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 會品管受訓合 (二)置副召集人一 人,由分局長 指派一人兼任 之。 (三)委員若干人,由 各分局具有工 程專業知識, 且取得行政院 公共工程委員 會品管受訓合 格人員或分局 副工程司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