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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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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71.
    題:
    特定水土保持區劃定與廢止準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3-25
    容:
    第三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範圍之劃定,得參考行政區域、人工構造物及天然地形為界線。大規模崩塌災害、大規模崩塌潛勢區,及其影響範圍,亟需加強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但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者,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二、範圍說明 。三、環境現況基本資料,包括環境地質、土壤、生態、氣象、水文。三、原公告範圍。四、廢止原因。五、廢止範圍說明。六、預定廢止之年月日。
  • 572.
    題: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6-02-10
    容:
    (適用範圍及額度)第二條 水土保持保證金 (以下簡稱保證金) 依主管機關核定之水土保持計畫總工程造價之一定比例額度計算;其應繳納之比例額度如下:
  • 573.
    題: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5-05-15
    容:
    督管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時,應將指定監督管理之範圍予以公告,變更時亦同。二、劃定位置、範圍、面積。三、土地利用現況圖 (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九、須以特殊工法或綜合工法處理之地點、範圍、內容及理由。十、經費及來源。三、保護帶範圍(包括位置圖及範圍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及面積。四、前款各宗土地之地號、面積、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合法使用人姓名、住所、土地使用現狀及管制事項。
  • 574.
    題:
    水土保持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94-05-27
    容:
    第一章 總 則(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第一條 為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以保育水土資源,利用之需要,就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一) 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第二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一般水土保持範圍)第八條 下列地區之治理或經營、使用行為,八、都市計畫範圍內保護區之治理。九、其他因土地開發利用,為維護水土資源及其品質,或防治災害需實施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國家公園水土保持)第十四條 國家公園範圍內土地,需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由各該水土保持義務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 575.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山坡地範圍公告)第二條 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之公告,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為之,於公告後,在縣(市)應將其圖說交有關縣(市)主管機關轉交鄉(
  • 576.
    題: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7-09-30
    容:
    但解 編或解除之國有林事業 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 林地經劃入山坡地範圍 者,不在此限。
  • 577.
    題:
    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1976-04-29
    容:
    第 一 章 總 則(適用範圍)第一條 山坡地之保育、利用,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 (山坡地範圍)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山坡地,係指國有林事業區、試驗用林地及保安林地以外,利用之需要,就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一、標高在一百公尺以上者。其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於其經營或使用範圍內,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一、宜農、牧地之經營或使用。山地保留地使用移轉)第三十七條 山坡地範圍內原住民保留地,除依法不得私有外,應輔導原住民取得承租權或無償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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