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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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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21.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及其他依法立案非營利之團體,其會址應設於農村社區範圍內達半年以上。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進行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調查,其範圍如下:一、歷史古蹟、特色建築、宗祠、寺廟、教堂、應於開會三十日前將開會時間、地點、擬申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及開會內容公告,經該社區總戶數百分之十以上出席,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時 ,應以原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為範圍,其項目以本條例第七條第三項所定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為限。以該窳陋地區位於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範圍為限。第十四條 以農村再生基金推動之各項公共設施,
  • 522.
    題: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第三條 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以能增進農村社區整體景觀為限,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一、坐落於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所定個別宅院整建之範圍
  • 523.
    題:
    農村再生社區公約訂定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5-31
    容:
    本公約所定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之施行範圍如附件。 二、公約簽署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履行下列管理維護事項: (一)公約施行範圍內之清潔。 (二)公約施行範圍內之道路、人行道或自行車專用道鋪面有鬆動、破損者,應先行設置安全警示設施,並即通知在地組織及團體( (三)發現公約施行範圍內之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遭破壞時,應即通知在地組織及團體協調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四、本公約簽署人將施行範圍之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土地,以租賃、轉讓、贈與、互易或其他方式提供他人使用時,
  • 524.
    題:
    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106.1.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4-22
    容:
    二、實施範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農村再生計畫之社區。三、受理程序:(一)農村社區得由社區組織代表依已核定之農村再生計畫內容,於農村再生歷程網((2)計畫變更未涉重大原則變更,且在計畫原核定金額範圍內者,由分局核定,並送本會水土保持局備查。
  • 525.
    題:
    農村再生計畫審核及執行監督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31
    容:
    農村再生計畫應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其範圍之劃定以村里行政區域或明顯之地形、地物界線為原則,且無下列情形之一:一、社區範圍與已核定農村再生計畫範圍重疊。二、社區範圍分散不完整。三、社區範圍內含其他非該農村再生計畫之農村社區。
  • 526.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農村再生工程輔導小組暫行作業要點(106.6.14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12-03
    容:
    (輔導範圍)二、本小組輔導工程之範圍如下:(一) 本局及所屬各分局辦理之農村再生工程。輔導小組召開輔導結果檢討會後清場,再行召開品質缺失扣點會議,並在「水土 保持局工程輔導品質缺失扣點對照表」之扣點範圍內討論決定扣點點數,填寫本 表。
  • 527.
    題: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委辦計畫研提及審查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9-02
    容:
    二、本原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署及各分署委託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及資訊等服務計畫。
  • 528.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模集居聚落及其鄰近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之區域,其範圍包括原住民族地區。農村社區內之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互推其中依法立案之單一組織或團體為代對前項社區組織代表有異議或同一農村社區範圍提出二個以上農村再生計畫者,直轄市、縣(但經設籍該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範圍內二分之一以上成年居民要求辦理聽證者,應辦理聽證。前項農村再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 529.
    題:
    農業部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工作要點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1-31
    容:
    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三、本查定工作,以農業部為主管機關,2)鑽孔位置應平均分布於該筆土地範圍內。(3)土壤有效深度,等於取點之土層深度和除以取點之點數。時該筆土地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供非農業使用者,列為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但查定後首次分割或合併之土地,一年內回復土地範圍與原查定時相符,且仍屬同一土地所有權人者;或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逕為分割、政府自存》《縣(市)政府自存》不屬查定範圍之土地 備 註
  • 530.
    題:
    水土保持計畫施工標示牌統一規定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12-11
    容:
    民眾通報專線 主管機關(單位) 電話 工程概要 概述基地面積、工程範圍、水土保持設施及數量等。監造技師 電話 施工廠商 電話 工地負責人 電話 民眾通報專線 主管機關(單位) 電話 工程概要 概述基地面積、工程範圍、水土保持設施及數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