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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3-14
- 內容:
- 農村再生設施施作申請書一、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縣 (市)鄉(鎮、 二、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 若日後因土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此致 ○○○○○○○(執行單位)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聯絡住 附件三農村產業跨域計畫及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執行成果報告-環境條件改善類一、計畫名稱:民 國 年 月 日 提案計畫書附件3 農村再生設施施作申請書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申請於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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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4-02-06
- 內容:
- 附件十 施作申請書 一、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或社區組織)申請於 縣( 二、 有關土地同意施作一事,業由申請人與土地所有權人完成協議,若日後因土 地使用產生爭議,由申請人自負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聯絡住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十一 林曉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直轄市及縣(施作申請書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施作申請書 一、 申請人 (土地所有權人代表或社區組織)申請於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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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資料來源:
- 公告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3-11-22
- 內容:
- 採現場查定者,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 決,並應踐行下列規定: (1)農村水保署應函知申請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依規定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 (3)土地界址有糾紛時,應由申請人自行解決。 2.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申請書(格式八)、國民身分證影本 及近十年內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前目無違規紀錄之證明文件,由申請人向當地縣(市)政 府申請。所稱違規指有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應將更正查定結果(格式九)通知申請人, 並副知縣(市)政府。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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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標題:
-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四) 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四) 都市土地或國家公園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休閒農場申請人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核准分期興建者,得於各期設施完成後,依第一項規定,報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初審及勘驗,由直轄市、縣(休閒農場依本辦法辦理相關申請,有應補正之事項,依其情形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或補正未完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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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標題:
-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3
- 內容:
-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二、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二年者。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申請人已領有個別農舍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者,視為已有自用農舍。五、申請人為該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且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及屬未經申請興建農舍者;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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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依本標準收取之各項費用,應於申請人申請時繳納。第6條 依本標準所收取費用之收支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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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admin 附件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壹、基本資料 申請人 申請變更 用途 土地區位 與段別 縣 鄉鎮市 段 地號 申請變更 面積 農牧用地 公頃 林業用地 公頃 養殖用地 公頃 水利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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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六、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五條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不予同意:一、申請有應補正事項,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不補正。申請容許使用之面積或其他申請內容未符合本辦法規定,或申請人經營之其他農業用地或農業設施有閒置未利用或未符合規定使用之情形。遮蔽率、植被覆蓋管理及工程設計等內容,以及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並應說明對土地所有權人之經濟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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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申請人為農業財團法人者,應檢具設立許可文件影本。至擬承受之耕地進行現勘及作成紀錄,且就申請人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內容逐項進行審查,將其審查結果填具審查簽辦表。應敘明理由駁回之;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於三個月內補正,申請人並得申請展延補正期間一次:一、從事之產業,不符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六、經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第11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申請變更農業經營利用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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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23-11-02
- 內容:
- 二、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其屬法人者,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第一項勘查時,應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說明,如界址無法確定,應告知申請人向地政機關申請鑑界。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時,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到場。第12條 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