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共有474筆搜尋結果,共花費0.168秒
-
46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1-09-14
- 內容:
- 一、為九二一震災重建區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水土保持設施因震損亟需修復,特訂定本補助作業要點(二、本要點所稱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係指依規定合法建築之山坡地住宅社區基地及其緊臨之坡面範圍以外地區。三、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水土保持設施(以下簡稱坡地水土保持設施)之聯外主要產業道路、農路、坡面穩定及排水等水土保持設施,得申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補助辦理。九二一重建地區山坡地住宅社區外圍水土保持設施補助作業要點(106.
-
46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10-23
- 內容:
- 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輔導實施造林計畫一、為貫徹行政院八十六年四月八日台八十六衛字第一三一五六號函檳榔問題管理方案」之「保育水土資源,並兼顧山坡地農民生計」目標,特訂定本計畫,以輔導山坡地超限利用土地限期改正實施造林。二、本計畫所稱山坡地超限利用種植檳榔土地,係指於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查定為宜林地及加強保育地內,種植檳榔者,其具土地合法使用權者,得依本計畫輔導造林,非法占用國公有土地種植檳榔者,
-
463.
- 標題:
- 農路設計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5-31
- 內容:
- 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築農路,其工程規劃、設計等,悉依本規範辦理。八、農路主管機關許可山坡地修築農路時,應依所訂定之農路各級設計規範確實審核並檢視完備之相關文件。九、山坡地修築農路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或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及水土保持計畫(十、各級道路主管機關核可於山坡地修建公路系統以外之道路時,應依其訂定之道路設計規範辦理,其未訂有設計規範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鋪設水泥混凝土路面:(一) 山坡地上之四級農路。
-
464.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2-09
- 內容:
- 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劃定直轄市以外山坡地範圍及其檢討變更作業,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山坡地範圍劃定,指本部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三、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以本部為主辦機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為提報機關;
-
465.
- 標題:
- 農業部農路養護管理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0-01-14
- 內容:
- 但於山坡地得降低至二點五公尺以上。三、農路之養護權責劃分如下:(一)本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辦理事項:1.但於山 坡地得降低至二點五 公尺以上。 二、本要點所稱農路,係指 農產及生產資材運輸, 路寬在六公尺以下,三 公尺以上(山坡地得視 需要降低至二‧五公 尺)未依公路法管理且 由本會輔建或改善之 農用道路。
-
46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25
- 內容:
- 要求承辦監造技師(水土保持義務人)至「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檢查結果。土保持申報書之審核及監督管理,應副知本署並登錄本署「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追蹤。要求承辦監造技師(水土保持義務人)至「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檢查結果。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審核及監督管理,應副知本署並登錄本署「山坡地管理資訊系統」列管追蹤。風警報或大豪雨以 上之豪雨特報時,要求 承辦監造技師(水土保 持義務人)至「山坡地 管理資訊系統」填列設 施自主檢查表回報自主 檢查結果。
-
46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9-11-01
- 內容:
- 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通報處理工作,使各縣(市)政府掌握機先,迅速處理山坡地違規使用案件,特訂定協助查報山坡地違規開發使用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二、本要點所稱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劃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三、本要點之通報單位為本局所屬各分局(以對簡稱各分局)。
-
46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8-04-08
- 內容:
- 一、本要點依公有山坡地放領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及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五)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者。(六)位於水庫集水區範圍者。
-
469.
- 標題:
- 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6-02-10
- 內容:
- 二、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採取土石:為百分之三十。三、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修建鐵路、公路、溝渠或農路以外之其他道路:為百分之二十。四、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建築用地:為百分之三十。五、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開發高爾夫球場、堆積土石或處理廢棄物:為百分之四十。六、於山坡地或森林區內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場地或軍事訓練場或其他開挖整地:為百分之二十。
-
470.
- 標題:
- 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1995-05-15
- 內容:
- 第二章 一般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宜農宜牧山坡地之界定)第七條 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所稱宜農、宜牧山坡地,係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訂定之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所查定之宜農牧地。(保護帶劃定及變更程序)第二十三條 特定水土保持區內經劃定為保護帶,其屬山坡地者,特定水土保持區管理機關應主動向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查定為宜林地或加強保育地後,造冊轉請地政主管機關依規定變更編定為林業用地或國土保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