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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4-22
- 內容:
- 3、產業條件改善及活化:農村社區產業技術應用、產業環境或設施之設置、3、產業條件改善及活化得以僱工購料方式進行。4、因計畫性質具專業性,而有委託專業單位協助執行必要者,活動日期與地點 活動項目與流程 社區配合資源 產業條件改善及活化 1.社區配合資源 行銷推廣 活動日期與地點 活動項目與流程 社區配合資源 產業條件改善及活化 1.○○縣(市)政府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 主旨:檢送本社區提報○○○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執行需求案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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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3-24
- 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調中央相關機關共同推動農村再生政策,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以建設富麗新農村,特設農村再生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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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0-08-04
- 內容:
- 為促進農村永續發展及農村活化再生,改善基礎生產條件,維護農村生態及文化,提升生活品質,五、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個別宅院整建補助之申請資格、應檢具之書件、辦理程序、補助基準、審核條件與程序、查核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開閱覽時間與地點、應檢具之書件、規模、條件、審查、核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前項調查及分析,進行農村基礎生產條件與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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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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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為辦理農村社區建設、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及災害復建工作,落實農村由下而上共同參與,(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1. 社區種樹、綠籬及環境綠美化。 (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1. 農村社區內立案之在地組織或立案團體。(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以達到設施功能及計畫整體性之實際需求經費為原則,必要時應分期分區規劃施設。(二)農村社區建設及農村基礎生產條件改善:1. 工程摘要(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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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 標題:
- 農村再生培根計畫執行注意事項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11-27
- 內容:
- yuh 附表 等級 條件 完成人數 A 400戶以上(或1600人以上)共48頁 附表 附表 等級 條件 完成人數 A 400戶以上(或1600人以上) 40 B 200戶以上(依組織健全度、 動員力及參與意願等評估 社區各種條件,決定社區開 班優先次序、開課班別及社 區提出農村再生計畫必須正 規 定 現 行 規 定 說 明 等級 條件 完成 人數 A 400 戶以 上(或 1600D 離島及原 住民族地 區 10 等級 條件 完成 人數 A 400 戶以 上(或 1600 人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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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4-13
- 內容:
-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二)補(捐)助條件或標準。 (三)經費之用途或使用範圍。 (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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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16
- 內容:
-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依據自然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素,分析研判可能發生前項災害之區域。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及 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資料,指 依據自然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 第四條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 災害潛勢資料種類如下: 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位置圖。 依本辦法公開之土石流災 害潛勢資料區域,指依據自然 條件及保全對象等因素,分析 研判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野 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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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09
- 內容:
- 設施完工後執行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視地區條件得辦理委外管理,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設施完工後執行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視地區條件得辦理委外管理,或交 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設施完工後執行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視地區條件得辦理委外管理,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三)設施完工後執行單位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視地區條件得辦理委外管理,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以確保設施永續管理及維護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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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8-07-14
- 內容:
- 若執行單位為農村社區組織者,得於年度農村再生建設申請書中註明預付款之條件,計畫核定後得依所提條件,製據申請預付款,惟預付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核定經費百分之三十,另計畫完工後依補助比例決算經費撥付餘款。(二)農村再生實質建設計畫公共工程完工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並視地區條件辦理委外經營,或交由農村社區、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團體認養,以確保公共設施永續管理及維護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