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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0
- 內容:
- 三、申請單位、條件、程序與計畫格式:(一)申請單位:縣(市)政府、鄉(鎮、(二)申請條件:屬本局歷年完成農村規劃及建設、二年內曾參與十大經典農漁村選拔之地區及曾參加(或已申請)鄉村營造人力培訓(培根計畫)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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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
- 資料來源:
- 教育資源
- 發布日期:
- 2017-11-07
- 內容:
- 二、薦送參加公、私部門的專業訓練,應衡量業務需要、薦送人員之資格條件、參與相關訓練的情形等因素審慎決定,以期訓用配合,有效運用訓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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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08-09
- 內容:
- 三、申請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 申請資格:1. 依法立案之在地組織及團體、(二)申請條件:1. 申請單位提案計畫之執行內容及實施地點或受益對象,須符合農村水保署及所屬分署選定之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由所屬分署依據轄區內農村區域性資源條件與發展特色,評估選定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三) 環境條件改善類(限在地組織及團體申請):1. 環境改善及綠美化:農村產業環境改善、(三) 環境條件改善類:申請單位除第三項規定外,至少應編列總經費百分之十自籌款,其補助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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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
- 標題:
-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6-12-29
- 內容:
- 改善農產業生產基磐條件,確保社區產業永續運營之建設與活化發展。2.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選定:由各分署依據轄區內農村區域性資源條件與發展特色,評估選定計畫主軸及發展區域,公告於各分署全球資訊網。(四)環境條件改善類:1.區域內老舊農水路修建。2.水資源保育及再利用設施。(三)環境條件改善類計畫,應由各分署填報農村再生環境改善工程(補助)勘查紀錄表(附件),另得視需要採取自行興建或委託政府機關、改善農產業生產基磐條件,確保社區產業永續運營之建設與活化發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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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5-19
- 內容:
- 22-00 委託勞務費 僅限申請產業活化類之規劃設計及產業條件改善及活化項目。 22-00 委託勞務費 僅限申請產業活化類之規 劃設計及產業條件改善及 活化項目。 22-00 委託勞務費 僅限申請產業活化類之規劃設計及產業條件改善及活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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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3-10-08
- 內容:
- 二、專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土石流潛勢溪流:係指依據現地土石流發生之自然條件,其影響範圍內具有保全住戶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土石流災害之溪流。(二)大規模崩塌潛勢區:係指依據現地大規模崩塌發生之自然條件,且崩塌面積超過十公頃、土方量達十萬立方公尺或崩塌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其影響範圍內具有保全住戶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判斷有可能發生大規模崩塌災害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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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
- 標題:
- 農村社區辦理訂定社區公約作業方式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5-30
- 內容:
-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檢陳本社區農村再生社區公約及相關文件如附,○○○○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檢陳本社區農村再生社區公約及相關文○○○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檢陳本社區農村再生社區公約及相關文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貴社區所送社區公約,○字第○○○○○○○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貴社區所送社區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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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2-03-19
- 內容:
- 依契約規定不合格在不影響安全條件下,除減價部分不予計價外,應再依契約書規定處以違約金。 依契約規定不合格在不影響安全條件下,除減價部分不予計價外, 應再依契約書規定處以 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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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9-01
- 內容:
- 經本署土石流防災中心評估有建站必要,且符合以下條件者,得辦理建站評估作業。且站址具代表性,能代表該區域及鄰近類似條件區域的自然環境。2、 遷建站區域初評: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得辦理遷建站評估作業。站址選定原則觀測站站址選定評估項目應考量用地、電力、通訊及交通可及性等條件。該區域或鄰近地區尚無代表性觀 測站,經本署評估有建站必要,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得辦理建站評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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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標題:
-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1-07-20
- 內容:
- 第十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稱窳陋地區,指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之區域:一、土地及空間遭棄置廢棄物或使用產生惡臭、孳生蚊蠅等影響環境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