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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資料來源:
- 歷史專區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慰問金或 臨時工作津貼,免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 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對災區 受災居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 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 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 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 前項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 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 所得,課徵所得稅,或列為當年度費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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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資料來源:
- 預決算書及補助資訊
- 發布日期:
- 2022-10-05
- 內容:
- (七) 行政院訂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 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為所得稅法 第4條第1項第13款之授權性規定。自68年7 月19日訂定以來,歷經8次修正,最近一次 修正於102年2月26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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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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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2-06-22
- 內容:
- (二)本局將依我國稅務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獎勵金之所得稅申報及代扣繳獎勵 金稅額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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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資料來源:
- 最新消息
- 發布日期:
- 2022-03-18
- 內容:
- 四、 駐村團隊獎勵金所得稅申報及主辦單位或合作單位代扣繳之 獎金稅額事宜,均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辦理;獎金超過新臺幣 1,000元(含),需列入得獎者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扣繳,本單 位將開立各類所得扣繳憑單給得獎者;超過新臺幣2萬元(含) 者,須代扣10%中得獎所得稅,並將獎金淨額付與得獎人; 外籍生及僑生年度居住未滿183天者,獎金需扣繳20%稅率; 駐村團隊獎勵金、獎金所得稅申報及主辦單位或合作單位代 扣繳之獎金稅額事宜,均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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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標題:
- 農村社區企業經營輔導作業要點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2
- 內容:
- (四)近二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最近一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四)近二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最近一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四)近二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最近一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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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7-11-11
- 內容:
- (七)用人組織所給付之工作津貼視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資所得,應由用人組織(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並由回鄉青年(受領人)依規定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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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14-05-19
- 內容:
- 產業文化活動以表演團體領據核銷應貼印花,個人領據核銷應依所得稅規定開立所得憑單。 2、產業文化活動以表演團體領據核銷應貼 印花,個人領據核銷應依所得稅規定開 立所得憑單。 2 、產業文化活動以表演團體領據核銷應 貼印花,個人領據核銷應依所得稅規定開立所得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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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資料來源:
- 水保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
- 2009-03-31
- 內容:
- 用人組織所給付之工作津貼視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資所得,應由用人組織(扣繳義務人) (九)用人組織所給付之工作津貼視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 資所得,應由用人組織(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 用人組織所給付之工作津貼視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資所得,應由用人組織(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 用人組織所給付之工作津貼視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類之薪資所得,應由用人組織(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並由進用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