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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檢索 -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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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1.
    題:
    農村再生青年回鄉築夢計畫作業原則(105.12.29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1
    容:
    字第0九八00五0三八四號令訂定之「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認定標準」第二條:「農民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再參加勞工保險者,其期間每年不得超過一百八十日。因本計畫非屬上開就業措施或職業訓練,參加本計畫之前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之回鄉青年,於參加本計畫且投保勞工保險一百八十天後,農民健康保險資格無法保留,先予敘明。
  • 362.
    題:
    九十七年度水土保持局農村發展多元化活動獎勵補助計畫研提注意事項(98.2.4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11-10
    容:
    (三)為使農民瞭解農村發展多元化,水土保持設施、農村建設與農村社區總體營造等成果,進而辦理農村發展多元化等活動及有關之研習,促進農村永續發展。
  • 363.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補助作業規範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7-08-09
    容:
    依法立案之在地組織及團體、大專院校、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七款所稱之農民團體。
  • 364.
    題:
    農村區域亮點計畫研提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6-12-29
    容:
    區域平臺由各分 署依其轄區範圍 統籌運作,並得邀 請農業部及所屬 機關、相關部會、 地方政府、大專院 校、農民團體、農 村社區企業及非 營利團體等相關 者參與及協調合 作,以利提出農村 產業跨域計畫或 一、配合本作業原則名稱 修正序文及第一款第 一目。
  • 365.
    題:
    農村社區執行農村再生計畫相關經費編列及核銷說明(106.01.01停止適用)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4-05-19
    容:
    請儘量以統一發票辦理經費核銷,另購買農民本身生產之農產物得以農民出售農產物收據核銷。五、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幹部開業之店家領據(發票)申請核銷,並應本誠信合理為原則核實報銷,核銷之普通收據金額不訂定上限,請儘量以統一發票辦理經費核銷,另購買農民本身生產之農產物得以農民出售農產物收據核銷。 五、社區發展協會以社區幹部開業之店家領據(發票)申請核銷,並應本誠信合理為原則核實報銷,請儘量以統一發票辦理經費核銷, 另購買農民本身生產之農產物得以農民出售農產物收據核銷。
  • 366.
    題:
    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原則(停止適用106.1.6)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4-02-10
    容:
    大專院校、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等(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農村再生基金計畫研提及審核時有所遵循,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推廣活動。(二)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民團體辦理農村再生宣導與推廣活動:其申請項目及補助金額得準用「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作業注意事項」直轄市、縣(市)政府由本局審核,農民團體由分局審核。五、執行單位依同意辦理之工作項目及經費於農再基金系統研提個別計政事基金適用用途別科目分類代號表」規定辦理,補助農民團體或大專院校研提計畫之預算科目與編列標準應依照「
  • 367.
    題:
    辦理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作業處理原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2-09-21
    容:
    用於本署暨所屬分署自行興建、委託或補助政府機關、農民團體興建者(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施作後倘影響立同意書人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二條之三與第二條之四之申請與資格認定時,無法認定為從事農業生產之面積,施作後倘影響立同意書人依「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二條、第二條之一、第二條之二、第二條之三與第二條之四之申請與資格認定時,立同意書人願自行負責,
  • 368.
    題: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1-07-20
    容:
    第八條 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集居聚落達五十戶或二百人以上且未達三千人,第九條 前條農民集居聚落,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前,應由在地組織及團體召開農村社區會議決議具農村活化再生需求並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第十一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之農民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其在地組織及團體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 369.
    題:
    農村再生條例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10-08-04
    容:
    第四章 附 則第三十二條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之農民集居聚落,經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同意,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 370.
    題:
    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森林火災寒害受災地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
    資料來源:
    水保法規資料庫
    發布日期:
    2009-07-30
    容:
    得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重新審查農民資格。 檢附原核准之農舍使 用執照者,得免依農業 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二條至第三條之一及 第九條第二項第六款 規定重新審查農民資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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